12.03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5章以特别规定的形式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中涉及第68-72条。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

【实务争议点】

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按小时计酬,并且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婚假、产假、医疗期是针对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不得事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假、产假、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可称为劳动者的合法定权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双方仍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应享有这些权利。只不过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故实际上很难享有婚假、产假和医疗期。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婚假、产假、医疗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但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实践中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婚假、产假等假期,劳动者只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假、产假等待遇。即使工作中劳动者遇到需要休婚假、产假的时期,用人单位因有权随时终止,劳动者实际上也是享受不到的。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期较短,工作任务往往也是阶段性的,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长时间休假,会中断工作,可能会影响工作的进度,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一般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有上述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利益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很难让劳动者享有上述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