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房屋装修,墙外的景观灯遭了殃……

2019-04-16 14:10 | 临海综合行政执法

城市照明设施在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的同时,也是城市夜景中不可或缺、浓墨重彩的一笔。

那么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

城市照明设施

可以擅自拆除、随意移动吗?

毫无疑问

答案是:不能!

近日,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处了一起擅自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案件,这也是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以来的首例。

3月26日下午,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69号三楼东南角外立面的部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缺失,且现场正在装修施工。

据执法人员初步了解,当事人娄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将外立面的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拆除,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展开全面调查。

调查情况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娄某承租了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69号三楼的房屋并重新装修。

因装修需要,娄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人将三楼东南角外立面的26套轮廓灯、配套的线缆和1个开关电源箱等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拆除。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当事人娄某在未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拆除,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条例》,根据管理条例规定,执法局依法向娄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娄某限期恢复被拆除的城市照片设施,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后娄某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且承诺限期恢复被拆除的城市照明设施。

法条链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设施

为我们临海的夜色增添了一抹亮色

临海的美丽

需要大家共同的爱护!

(据临海综合行政执法,原标题《房屋装修,墙外的景观灯遭了殃......》,编辑: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