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家里暖气不热?测温管理制度了解一下

2019年—2020年度采暖期到了

你们可要仔细看哦!

锡林浩特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如热用户感觉家中温度连续48小时低于18℃的,请及时联系供热企业或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进行现场查勘测温,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且供热企业或供热办在收到或转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在15分钟之内联系投诉热用户,并确定入户测温时间,联合社区或物业进行入户测温,测温结果应当由热用户、社区或物业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条

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应该尽快给予改善并退赔相应不达标天数热费。如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则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如热用户因供热温度不达标而要求减免热费,但在采暖期内未向供热企业或市供热燃气办进行投诉,也未要求企业或市供热燃气办进行测温的,则市供热燃气办将不予受理本采暖期内退赔热费事宜。

第三条

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每天6:00-21:00进行测温(尽可能避免在每天室外温度最高的时间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入户测温时,供热单位测温人员应做到敲门轻重适度、语气温和,主动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测温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测温结束后,要准确记录测温结果,主动给热用户留存测温记录单,离开时礼貌道别,并将测温表复印件报至市供热燃气办备案。入户测温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一次测温时间为连续2天(48小时),每天3次,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的上午6时到晚上9时之间选择三个时间段,2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用户的实际温度。

(五)市供热燃气办或供热公司应选取投诉较多、较为集中区域中具有代表性(边户、顶户、中间户各取2-3户)的房屋,放置无线室温采集装置,用于连续(≥48小时)测温或长期固定测温,准确反映本区域的实际供热情况。各监测点热用户不得有将测温装置放置于窗口、室外等严重影响采集实际温度数据或故意损坏测温装置的行为,一经查实,在本采暖期内供热燃气办或供热企业不予受理退赔热费事宜,如热用户人为损坏测温装置则由热用户原价赔偿。

第四条

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五)测温记录单一式三份,热用户、供热企业、市供热燃气办各存一份。

第五条

测温仪表由供热单位提供。如热用户对测温仪表的准确度有疑义,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热用户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测温结果有效,检定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经检定不合格,测温结果无效,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六条

供热单位测温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热用户应及时向市供热燃气办反映,情况属实的市供热燃气办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给予供热企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热用户未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也未向市供热燃气办反映问题的,视为其认可测温结果。

第八条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抽测制定,并应定期对用户室内供暖温度进行检测。室温抽测结果应由检测员和热用户当场签字,不得随意填写或改写。室内抽测点的选址应综合考虑热用户与热源或热力站的距离,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室温抽测应在正常供热时进行,并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