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挂证”常见问题释疑!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2018年起,国家住建部开始对“挂证”行为进行严格专项整治,禁止注册人员违法兼职执业。

为此,针对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所发现的常见情形及其问题,释疑如下:

1.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个法人,注册人员同时在总公司与分公司兼职的,不属于挂证。

2.母公司与子公司:

须注意,子公司不等于分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注册人员同时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兼职的,属于挂证。

实践中很多挂证行为以“集团规定”作为挂证依据,但此种集团规定只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并没有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存在此种情形的企业,将被约谈、整改处理。

3.内退人员:

即使原单位允许内退人员兼职,该内退人员也不得持注册证书兼职执业,否则也构成挂证。

4.劳务派遣:

注册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社保的属于挂证。

5.事业单位与其下属单位:

事业单位与下属一级单位的,确因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可不认定为挂证,但需证明在改制前就已注册,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

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于挂证。

6.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无社保的,经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确认,可不认定为挂证。

7.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

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可任职,但不允许兼职注册执业。

8.企业与注册人员互不配合: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与注册人员相互不配合,记入异常注册,约谈双方;如仍不配合,双方均按挂证严肃处理。

9.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个人提交申请,并出具工商方面的企业破产有关证据,主管部门需进行核实后,可办理注销手续。

10.不认定为“挂证”的情形: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1.针对注册状态异常人员: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

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

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