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婦女聲譽;猥褻婦女,必須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