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双付义务,即被告付款原告提供发票,但原告没有履行,被告是否也可以不履行?

用户2307305503010


不可以。

对于法院判决双方互负义务的判决书,如果有不履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这类案件的执行中,一般采取“提存”的办法,即将申请人的义务标的暂时由法院保管,而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将执行标的交付给申请人,而由法院将申请人相对应的义务标的,交付给被执行人。达到执行一案完成双方义务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互负义务的行为并没有要求先后履行之分。当一方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实现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义务没有履行。

在双方都对对方存有“戒心”的情况下,求助于第三方或者诉诸法律,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可以实现双务合同,达到各自的目的。

比如该案,被告主张先要发票,原告主张先要货款,双方互相僵持。法院在正常的执行案例中也很少遇到。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将作为“中间人”,以司法权力作为担保,告知双方利害关系。先要求申请人对法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说原告申请执行的,要求他先开发票,尔后法院将发票提存。然后再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可以对其采取包括拘留在内等强制措施。待其给付货款后,法院将已经提存的发票交付给被执行人。

所以,对于互负义务的民事行为,双方还是协商为好。


法律人5524


不可以,原告如果开不出发票怎办?被告就可以不付款吗?最多就是被告付款减去原告的应出的税金。俗话说的就是不含税价款


李汶162242713


付款义务在先,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