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关键看这两点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了各种新的情况,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问题在立法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使得实践中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而在《婚姻法》中也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到期不能偿还的,债权人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则主张为个人债务。


1.王某、李某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借款2000万元,与债权人签订《借据》,妻子李某并未在《借据》签字。后债权人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一二审均依照“旧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推定200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则”出台后,王某、李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妻子李某对2000万元借款毫不知情,应适用“新规则”予以改判。


2、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解除,此期间发生的夫妻债务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一方能证明对该债务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可不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所以说,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