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六安这家餐馆老板涉疫一案被提起公诉

3月11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廖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儿子廖某某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疫区湖北省武汉市返回家中,被告人廖某及其家人与廖某某共同生活并密切接触。犯罪嫌疑人廖某居住地的镇政府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并开展疫情防控,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对从武汉返乡人员进行摸排管控,发放疫情防控宣传材料,张贴疫情防控告示,并打电话以及当面要求廖某及其家人进行隔离,停止经营其餐馆,廖某没有予以高度重视,没有执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还隐瞒了儿子从武汉回来的信息,并先后两次承接宴席,多次与他人赌博、聚餐或乘坐他人车辆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数人交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