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等于自由,男子逃避监管被收监

因缓刑期间拒不配合司法部门的跟踪管理,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该男子缓刑5年的判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决定。

涉案男子为李某,今年37岁,住沙洋城区。

时间回溯至2014年2月4日晚上7时15分左右,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该车是找人借的)沿沙洋县沙洋镇洪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沙洋镇“海怡苑”小区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3人撞倒,造成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离开现场。次日,交警通过车主联系上李某,李某到沙洋县交通警察大队供述了事发经过。2014年2月18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3名伤者不承担责任。

2015年6月10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判了该案,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间,李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

后来,沙洋县司法局对李某进行跟踪管理,但李某不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该局于2018年8月22日、10月8日分别给予李某书面警告。2019年5月27日,沙洋县司法局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建议法院对李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遂依法裁定撤销对李某宣告缓刑5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荆门晚报通讯员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