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如何缴纳、清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由此可见,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等,产权没有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度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容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