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全区“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首起案件告破

近日,鄞州公安组织各单位在全区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10月14日,横溪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横溪村的一家纺织公司存在非法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的行为,当场查获双氧水61桶。

经查,该公司于今年8月27日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不具备购买双氧水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非法向北仑区梅山大道的一石化有限公司购买2.5吨双氧水用于生产。因违规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司被鄞州公安分局行政罚款3100元,并没收双氧水61桶。销售单位移交北仑分局处理。

图为民警在公司内部现场进行检查。

双氧水不单是简单的消毒剂,它是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国家均有严格的相关规定。一旦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爆燃、爆炸等重大灾害事故,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企业要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去购买,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前不得非法购买、储存,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条例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治安大队、横溪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