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搬”进家 彰显人性化执法

2020年1月17日,峨山县检察院提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在峨山县化念镇杨某某家进行。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兰磨线由化念收费站驶往化念街子方向。同日21时57分当车行驶至兰磨线K2254+400M处时,与魏某某驾驶的贵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06.86mg/100mL。因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建议法官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短短十分钟庭审结束,当庭宣判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因被告人杨某某在肇事中受伤,无法正常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案件提起公诉后,为了不延误案件审理,本着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积极与法官沟通协调,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本案。这种将庭审“搬”进家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充分体现了司法关怀,并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赞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