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了被告,自己却没有有利证据怎么办?

春秋诉讼调查


『唠悟聊侃.我以我感品生活』承蒙邀约。看着题主的所问及其附述。我的感触是:学会吃一堑长一智。从教训里感悟”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的老话教导端的是王道。在未来的生活中不要在同样的地方以同样的缺乏和薄弱再次遭遇被骗。真的不失为人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心态啊~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相信。这个世间总归还是好人更多一些的吧!什么是好人?!就是晓得安分守己的人嘛。无论人们的安分守己心是基于道德感更高一筹。还是鉴于敬畏法理的公义之心。难道不是这样的吗?!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其可恨之处这话。尽管人们老会感觉它不够温馨。但却又无法漠视它的深刻入骨之点的罢!?如果题主在事前多些法律意识。如果题主有更强的防范风险之心。或许这样的受害就会能够幸免。难道不是吗?!你说。你过于老实。难道老实竟是一种错吗?!没有人能够说老实是罪过。无论如何我都坚认。老实终归是无可指责的事情。但最怕人们把老实简单地理解成没有保护自己的防人之心。那就谬了。我也老实。并且吃过因为防范心不足而吃亏后。却把全部的责任栽赃在”老实”上的生活经历。但我总是事后感悟。老实其实并不就必然会受欺骗。轻信才会。麻痹才会。马虎大意才会。做老实人办老实事终归都是无可置疑的事情。重要的是不要把老实跟愚瞒和缺乏未雨绸缪的防范心理引致的受害硬生生纠结在一起。就像在回答题主的问里有位”皇家师爷”朋友会把题主找律师之后的感慨凭他的感触理解成”律师行业不可信”那样的意味一样。我便颇有不同的感触。其实律师行业也是有操守的人在占主流的。律师也仅仅是一个职业。这个职业里也是谋生者的一群。就像题主也是为了生活一样一样的。许多时候。我们人各之间其实只是缺乏理解和沟通罢了而已。相信世界不乏美好的同时。又要窥见社会的晦涩之一面。诚信处世的同时。又学会防范。基于此。如果说题主的前车之鉴确实已然无法挽回了。那么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未来的日子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不就成为一种历练和收获了么?!祝题主未来的日子里有所进步。并且不弃”老实”![祈祷][玫瑰][赞]


唠悟聊斋


通过分清证明责任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证明责任的理解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够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法官在无法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时候,法官就要考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谁来承担因为该事实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4.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例如,在请求返还借贷的诉讼中,关于借贷关系成立事实的证明责任始终都在请求还贷人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在原告陈述证据后,让被告陈述证据或对原告证明的反驳并不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是当事人陈述证据的转换。5.应当注意作为一种不利后果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关系。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拟制或假定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时,该事实不存在,并依此让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因此,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应当是在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经穷尽以后,仍然不能作出该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时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准来负责提供证据。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民诉解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主要内容有: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合同纠纷不涉及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问题,因此,该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再叙述。

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需要从以下情形判断: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利用一方对业务的不熟悉,通过设定技术标准,使本行业的人不可能达到,或者达到该标准需要付出超过合同成本价等,然后索取所谓的“违约金”等。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最后,还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作为法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方应当清楚,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明责任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并不是说,法律人已作判断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南京徐剑


对你的遭遇深感同情!

针对你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不论与什么人,做什么业务,在未搞清楚里面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前,不要签字,即使可能要失去挣钱的机会。对目前的你来说,自己财物、资金的安全比赚钱更重要。建议签署文件前咨询律师,有必要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自己的法律顾问。

2、关于你提到的律师答复。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没有证据再有理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于能否减少损失,的确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对于律师的答复“最多只能争取少赔一些”,可以多咨询几名律师,并选择合适的律师代理。对于是否聘请律师,如果有相关出庭经验,对民诉法有一定了解,对案件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可以不聘请律师。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出庭,还有对于证据的把握,能够在庭审过程中抓住对方证据或者观点的漏洞,为你争取利益。

最后,大家出来跑都是为了挣钱,律师也不例外,重点是你自己能不能搞定这件事,或者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律师。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