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撬走1000辆电瓶车,“窃•格瓦拉”出狱,说法明理讲给你听

“打工,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相信很多读者朋友都见过这句话或者使用过这类表情包。这句话的出处是“窃•格瓦拉”在接受采访时说的。

“窃•格瓦拉”真实姓名周某齐,根据判决书显示明天就是其出狱的日子,想不到一个因盗窃犯罪的人会因为这段采访而爆红网络,持续时间之久比一般网红还费流量。被誉为反抗资本剥削的“精神领袖”。

“遥想窃某当年,偷电瓶车进去了,采访谈笑间,三观灰飞烟灭”网络还流传了 关于“窃•格瓦拉”《金瓶没》的段子,“4月18日有记者采访到“窃•格瓦拉,问道今天出狱有什么心情?窃某回答道,今天将会在南宁随即抽取几名幸运儿,让他们走路回家”。

段子归段子,在了解案件的同时可能有读者朋友会疑惑说,周某只是偷盗电瓶车,有证据证明盗窃的数量也不是很多,为什么会被判四年六个月将近5年这么久呢?这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案情了。

案情简介

周某被指控伙同他人参与盗窃电瓶车的犯罪事实一共有三起,其中一起盗窃事实中,周某及其同伙在盗窃时当场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阻止时使用了暴力威胁,在盗窃完成行至村口时,又有与追上来的被害人殴打的情节。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犯罪嫌疑人周某

法律依据及分析

一、盗窃罪

想要详细的认定这个案件的罪名,至少需要用到3个罪名。一个是盗窃罪,一个是抢劫罪,另外一个是转化型的抢劫罪。

在上述三个盗窃事实中,其中前两个案情对一般人来讲很容易分辨出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部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周某以及同伙实施盗窃罪的情节以及量刑情况上看周某及其同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经过法院综合认定盗窃罪的相关情节,最终在量刑上判处周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同伙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

接下来我们重点分析周某构成抢劫罪这起案件的事实和罪名认定。周某伙同他人最开始是奔着盗窃电瓶车去的,为什么会变成抢劫罪呢?这就要依据转化型抢劫这个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条上看转化型抢劫的前罪行为有三个,分别是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想要达到转化的目的也有三个,只要满足一个就构成,分别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转化的行为有两个,只要满足一个就构成,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从案情简要中的第三起案件事实中可以知道,周某以及同伙在盗窃电瓶车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在被害人阻止时,为了窝藏赃物有“使用暴力相威胁”。在周某及其同伙盗窃后行至村口时又与追来的被害人进行殴打,也是具有暴力行为。

以上案件事实足以认定周某及其同伙在进行盗窃行为时,为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而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构成抢劫罪后在量刑上依据抢劫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部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就是3年。因此,在经过法院综合认定抢劫罪的相关情节,最终在量刑上判处周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其他从重或从轻的情节

在刑事审判中,从轻量刑的依据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获得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自首坦白等,从重量刑的依据有社会影响大,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累犯等。

周某除了上述案件以外,曾在15年1月份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没多久就再次作案盗窃电瓶车,属于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周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通过三起案件事实经过综合认定和分析,最终认定构成抢劫罪与盗窃罪,并且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这就是周某为什么盗窃电瓶车而被判处这么久的主要原因了。

再犯可能性问题

最后我们再谈一下“窃•格瓦拉”周某再犯可能性问题。说到再犯可能性,尤其像“窃•格瓦拉”这样的“精神领袖”在采访时已经表明立场,说到“打工,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只有偷才能维持的了生活”。并表示超喜欢里面的生活,感觉像回家一样。

而且在15年盗窃罪刑满释放出狱后,很快就再次实施盗窃。从上述情况来看周某的再犯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在里面经过快5年的教育改造,再加上现在在网络流行的热度看,进入社会后应该会有一个比较的好去处,再犯可能性不会太大。但毕竟是不肯向资本家低头的男人,出来会不会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好好生活还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