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正当程序及权利救济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涉及的是对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征收。城关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已被纳入兰州市城关区201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兰州市人民政府为了改善被征收人在内的326户居民的居住环境及兰州市城市土地总体规划所需,针对兰州水泵总厂周边零星约14.02亩居民用地上的房屋,作出了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征收与改造的批复,是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