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医保一时爽,商业保险买不上


大家好,我是猩猩。

在我这做过保险规划的朋友应该知道。

我会对被保人是否有过医保卡外借进行详细问询。

借给谁了?买了什么药?是在药店买药还是门诊取药?

外借医保卡这事,来找我咨询的朋友里,不少都做过。

自己用不到,余额放在那感觉也是浪费,父母要买啥药,就把自己的卡拿给他们刷。

然后找我规划保险的时候就傻眼了。

在药店买了些感冒药什么的倒不影响,有些拿去给别人买高血压药、心脏病药的,还有甚至拿去给别人住院报销的。

那我只能说自己种下的因,苦果也只有咬着牙吞下去了。

买保险时咱们都要先填一个《健康告知》。

以前保险公司对医保卡外借不那么重视的时候,在健康告知是询问:“是否有某某既往病史或现在正患某某病?”

消费者是这样理解的:我没有患过这个病,那我就没有既往病史。

保险公司是这样理解的:你在某年某月,在某药房,用医保卡买了治疗这个病的药,那你肯定是得过某某病,你没有如实告知。

你给保险公司解释,这是你借给别人用的,不是自己买来吃的。

但——怎么证明呢?

怎么证明自己是一个健康的人呢?

比如高血压,你说你近期体检血压都在正常范围内,自己没有高血压。

但高血压是可以通过药物控制的,保险公司怎么知道你是不是吃了药再去体检的,是不是隐瞒了自己有高血压的事实,想带病投保。

往年有不少理赔纠纷,就是因为医保卡外借,保险公司觉得被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选择不赔。

倘若真的因为高血压相关疾病出险了,一查你投保前买过好几次降血压的药物,那真不能怪保险公司往带病投保、隐瞒实情的方向想。

这些年一些新的保险产品也学乖了,在健康告知中加了这么一条:

是否有过医保卡外借?

选“是”的话直接拒保。

此外,我们国家《社会保险法》上有明确说明: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就是说外借医保卡,属于“骗保”行为。

那有过“骗保”行为,保险公司自然会考虑道德风险的问题,万一你在我这也“骗保”呢?

像上海、深圳这些城市,还出台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上海会对有外借医保卡行为的进行罚款,深圳则是暂停一段时间的医保待遇。

有些地方监管可能没那么严,但你不能当没有这一条法规啊。

不过各位也别过分妖魔化医保卡外借这件事。

外借买了一些感冒药、止泻药之类的,对购买商业保险,是没有影响的。

因为健康告知也不会问你有没有感冒过,有没有吃坏过肚子。

买一些非处方药的话,基本是不会有问题的。

但拿着别人的处方,用自己的医保卡在药店买药的话,一些无关痛痒的小病,不影响的疾病还好。

像上图这款重疾险,如果是买的什么鼻炎、痔疮药。

那你就直接认了吧,就说是自己患的,也不影响理赔。

如果买的是一些像急性肝炎、肾炎这种非慢性病的治疗药物。

那么一般来说,部分愿意承保医保卡外借的保险公司,会让被保人提供近两年的体检报告。

如果报告中,这些疾病的相关指标没有异常,那还是可以标体承保的。

当然,保险产品的选择面就窄了,只能选择愿意接受医保卡外借核保的保险公司产品。

如果是一些慢性病,像开头我提到的高血压,或是糖尿病。

即使最近两年的体检报告指标正常,最后的核保结果可能也不太好。

因为这些疾病都是可以通过药物控制的,保险公司没法判断你是不是真的没有患高血压或者糖尿病。

这种情况我只能建议尝试向多家接受医保卡外借的保险公司投保,附上自己所有能搜集到的自证资料,碰碰运气,还是有几率标体承保的。

最后,假如是外借给别人去门诊看病,或者住院报销用了。

那我建议直接认了,不管啥病,就当自己得了,然后看看患了这些病还能买什么保险就买什么吧。

这种行为在保险公司看来,既有健康风险,又有道德风险,宁可错杀,不可放过。

我们国家也注意到了亲属之间外借医保卡的现象。

之前法律法规的“堵”,是为了规避骗保的发生。

而为了解决这个民生问题,除了“堵”,还得“疏”。

于是各省各市陆续出台了《医保家庭共享》政策。

这个政策允许参加了社保的直系亲属间,共享医保卡余额。

共享前必须先进行社保卡家庭成员的关联,关联后个人账户就能给指定家庭成员使用了。

像广东、浙江、厦门、杭州等省市,已经实施了这个政策,最新消息福建也将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政策。

每个城市也还有自己的细则,具体规定还请详询你们当地的社保中心。

至少未来,我们可以心安理得的把医保卡借给自己家人使用了。

但如果你在办理共享医保之前,已经外借了医保卡,还是参考上面我说的情况处理吧。

如果你不清楚外借买的药是否会影响投保,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我。

亡羊补牢,未为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