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该问题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特别是目前公、检、法和政法委、信访局等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有很多不该赔偿赔偿的观点,理由是因客观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依据公安机关报请审查逮捕的案卷材料,案卷宗材料,案件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案件批捕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客观证据发生了变化,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审查案件时,办案人员严格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未违法办案。

针对此类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工作坚持法定赔偿原则。

因此,就标题案件,只要做出符合上述应当给予赔偿的决定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不论你做出这种决定的原因为何。

当然,排除《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之外的情形。


勇敢点,他在侵犯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