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洲企话丨第11期:不起诉公开宣告,保护民企健康发展


瀛洲企话丨第11期:不起诉公开宣告,保护民企健康发展

2020年9月10日,崇明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虚开发票案件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并依法对蒋某某进行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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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蒋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崇福国际皮草中心分销协议书,后与宋某某、龚某某等人代理销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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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佣金时,为少缴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龚某某、宋某某三人辗转联系了李某某(分案处理)、朱某某(分案处理)以上海A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出具给某置业有限公司共计9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1.4万余元。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已全额补缴税款。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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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全额退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训诫


被不起诉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在经营和管理公司时,尤其要注意按照《公司法》、《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等机构咨询了解相关情况,按规、依法办事,杜绝再出现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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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崇明检察院将继续做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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