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左视觉丶Left


个人觉得觉得判的不合理,尤其是这段时间特殊的时刻,这种判决起到了一种引导的作用。但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判决等同于强迫劳动,加班本来是可以选择拒绝的,那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劳动者谁喊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我不禁要问,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发工资,依然要求加班,最后造成严重损失,是否还需要劳动者赔偿?

我详细分析一下:

1.首先回顾一下案件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员工,由于公司业务紧急,要求两人加班,而两人为让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直接导致公司违约损失12万元。

该公司将两人告上法庭,员工被判赔18000元。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这个判决让我感觉到诧异,不是我想吐槽法院的判决,法律应该是无情的,起码是无个人感情的。这是什么狗屁逻辑?遇到紧急任务,必须加班服从。这居然是法院给判的定论?

我不知道劳动法什么时候多出一条,紧急任务是什么鬼?两位员工赶紧抓紧时间上诉吧!这里面还不定有什么猫腻呢!就我一个平头,老百姓来说,我都能看出来,这里面有悖于法理。

2.续签合同和加班是两件事,一码归一码,不要道德绑架,也不要混起来谈

首先、我们不去揣测劳动者和企业为什么会在续签合同上纠结,但续签合同这个事儿肯定没有表面那么简单。劳动者既然通过不加班,不好好工作来要挟单位,那在这个过程中,单位是不是又有其他问题呢?所以,这个问题单纯是合同续不续约的问题。不要跟之后的加班绑定在一起,即便是劳动者动机不纯,但也不能说,因此就失去了拒绝加班的权利呀!

其次、造损失的原因是管理存在问题,把责任归结成不加班,什么逻辑?为什么不考虑一下?是不是计划做的有问题?是不是其他管理方面尚有缺失?难道仅仅是因为员工不加班,就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

最后、还让员工赔偿,更不合理。好比商品价值500,顾客用同等价钱购买,店家说你得给我800,不然我的店就要因你而倒闭,你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我部分经济损失。也许比喻不恰当,但是这是管理问题的甩锅,必须拿员工开刀,法院也支持,我也服了。

3.特殊时期,不要做错误的引导,996的工作绝对不值得鼓励,甚至违背人性

特殊时期,拿这视频出来,明显具有导向性,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矛盾,助长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操作势头,像996这样的企业也是应该鼓励的吗?合法吗?

加班应该本着自愿原则,员工不加班有很多原因,企业如果工资福利好,企业文化和风气好,员工都不好意思在企业用人之际不加班。而且合同续签,不加班就更不能续签,劳动者一定能想到这个问题。

我如果是员工我就不服,我不禁要问三点:

第一,企业是否履行了加班的合法程序;

第二,之前加班是否有足额加班费,如果没有就有正当理由拒绝;

第三,不续签合同也是要有赔偿金的,还能拿点,但被开除一分都拿不到。

4.咱们也来谈谈法律,看看劳动法

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从一个不懂的角度,直接百度了劳动法,居然发现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定义,大家不妨来看看:

第四十一条 用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明确规定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我不知道公司有没有经过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反正我们公司如果要求大家加班,就是领导的一句话,从来没见过什么工会协商!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但规定中明确规定是“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即延长的时间长短不受限制,但要注意不是必须加班!。劳动法太长,我就不贴出来,但是不受限制,都是特殊的几种场景,根本不符合案件中的场景!

所以作为一个现学现卖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我确实不太理解法院的这种判断,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可能是本人法盲吧。

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不妨发表一下!


良之才


首先我有点搞不明白,这家公司真的寒酸到没有一个多余的劳动力了吗?真的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动弹不得了吗?要是这样,那这家公司的管理也太失败了。人家打仗都知道要留有预备队呢。这两个人拒绝加班,那你可以找其他人顶上去嘛。

其次,从媒体报道说,这两个人拒绝加班,是因为想逼公司和他们续签合同。从这报道来看,公司是有和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的。他们为了保住饭碗,才用拒绝加班的方法倒逼公司和他们续签。既然你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都有了,那你公司肯定是做好了“没有他们怎么办”的准备了。既然你做好了,那拿出应对预案来就是了。如果你没做好“没有他们怎么办”的准备,就萌生跟他们解除劳动合同,那我也只能说你这公司的管理人员蠢到家了。而且从媒体报道来看,他们的岗位就是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从这报道来看,他们的岗位还是挺重要的。因为他们拒绝加班,所以导致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损失了12万元。可看到这我又有点不明白了。因为他们拒绝加班,就导致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就导致公司损失了12万元,那说明他们在公司应该是属于不可或缺的人啊!这么重要的岗位在没找到可替代之人之前,公司怎么可能跟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呢?是公司管理人员昏了头吗?另外,你公司生产的产品,总有统一的规格,对吧?即便质检员不在,但只要其他岗位的人按照之前的产品规格进行生产,也不至于会出现这么多不合格的产品啊!除非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全都是新手了。但这有可能吗?有哪家公司会统一安排新手上岗,没有一个老员工帮带的?

有了这些疑问,别怪我提出一个阴谋论了:比方说我是某个厂的领导,我想炒两个人的鱿鱼。可如果我无缘无故的炒他们的鱿鱼,可能我需要赔偿他们一大笔钱。但如果是他们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又或者是犯错误被开除,那我就可以省下这笔钱了。象棋中有招丢车保帅,我如果能用12万不合格产品这个车,来保住巨额赔偿这个帅,那我何乐而不为呢?第一,我将他们炒掉了;第二,我不用赔偿他们了,反而还可以到法院告他们,要他们赔偿我;最后,我可以杀一儆百,告诉手底下的人,你们都给我听话点!你看看,一箭三雕,一举多得啊,多划算!


血染战旗红


先介绍一下这个新闻事件的背景:扬州某企业,看两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想辞退他俩。但是,还继续安排他俩加班。两个人希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不愿意。正好公司安排两人去加班,两人就说,给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我就去加班,不续签劳动合同,我们拒绝加班。

结果呢,这家公司认为:这两个员工拒绝加班,导致产品不能出厂,造成损失12万元。于是打官司告这两个员工。更奇葩的是法官居然判两位员工倒赔公司1.8万元。两位员工真是冤啊,工作丢了不说,还倒赔公司1.8万元。真是又惨又气,雪上加霜。

这家公司真的没有人性,本来就要“卸磨杀驴”了,还逼着两人去加班。两人正好讨价还价,你续签劳动合同,我们就去。这个官司就是一个报复打击员工的事情,并不单纯是一起纠纷。因为两位员工关键时候拿公司一把,让公司恼羞成怒,让你吃苦果。

那么,法官为什么判两位员工赔偿公司1.8万元呢?理由是:劳动法规定员工可以拒绝加班,但是在四种条件下,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特殊抢维修、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员工不能拒绝加班,但加班后要给予补偿。

法官认为,公司赶“出厂进度”就是紧急任务。公司因为“紧急任务”,让员工加班,员工不能拒绝。所以,以这个理由,判员工赔公司。

看似合理,但是仔细一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公司自己解读的紧急任务吗?如果这个判决成立,是不是以后公司可以自定义“紧急任务”,就可以强迫员工加班了,员工不能拒绝,如果拒绝就告得你倾家荡产?

这是一个坏的开头?谁来界定公司的紧急任务是不可抗拒的,员工是不能拒绝加班的。总不能说,公司说什么是紧急任务就是紧急任务吧。这个界定,没有法理依据。

那么,反过头来,按照公司这个逻辑标准,员工因为家庭事务不能上班,也说这是员工的紧急任务,不去上班,公司照发工资吗?

这个判决,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对员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他们开了一个坏头。希望有关单位给予关注,希望这两位员工继续申诉,相信法律还他们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