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后,公司通知不用来了?可获得双倍赔偿!

前几天笔者朋友咨询:自己在一家某知名上市公司上班,经过层层选拔在众人中脱颖而出,高高兴兴上班下班。但是最近却让他很困扰,试用期期间自己的表现都很好,而且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成效突出,但是公司却迟迟不为自己转正,还私下多次找他主动谈话要求他递交离职报告。于是便询问笔者如果处理。



公司强迫自己主动辞职,千万别提交

面对这种情形,一定不要自行提交辞职申请或者离职报告,即使是公司强迫自己或者胁迫,“主动”提出都是对自己极其不利的。事后如果要主张公司无故辞退自己的相关权益,那么如何证明是自己主动还是出于公司的压迫提出辞职?这里就存在着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是公司在试用期内由于劳动者自身问题被辞退,那么公司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但是如果劳动者出于公司的“谈话”主动辞职的,想要主张相应的权利就更加困难。


试用期后被辞退可主张相应的赔偿

过了试用期的,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转正,这个错误是最为明显,可以直接确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对于公司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的,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

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主张双倍赔偿金。

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之前在签订合同时候,合同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员工确实达到约定的理由(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而不是随时解除。没有约定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考核标准的,那么参照考核的标准进行认定。



试用期后被辞退的,可以主张双倍的赔偿金

试用期过后公司突然告知我们被辞退,没有任何的理由,自己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我们可以协商或者仲裁主张双倍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想让试用期内员工走,肯定会用一些手段的,但是千万记住无论他使用什么手段,我们就不辞职!除非你不想要经济补偿金或者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忍气吞声。但是在对方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的规定,我们还在忍气吞声,无疑是给公司残害其它员工的机会,让它变得变本加厉。也不要怕公司有所谓的后台,其实大部分的公司都没有后台,只是遵循了一个原则:“欺软怕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