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回到1999年,5月15日晚,陽春市春城東湖東路某桌球室樓下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致一人死亡。
案發後,李某理、李某波、黃某珊、譚某、柯某歡等5人被公安機關迅速抓獲且均已被判處了相應的刑罰,但犯罪嫌疑人李某煒案發後卻一直潛逃在外。
潛逃20餘年
20餘年來,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採取各種追逃措施,從沒有停止過對犯罪嫌疑人李某煒的追逃工作。近年來,智慧新警務得到不斷深化完善和全面應用,“智慧新偵查”建設為突破一大批命案積案提供了強大的技術和資源支撐,陽春公安以此為契機,積極推動積案攻堅工作深入開展,捷報頻傳,特別是今年公安機關組織開展颶風2020命案緝捕攻堅戰以來,辦案民警不斷加大對李某煒家屬的釋法釋理工作。在民警鍥而不捨的法律宣傳工作下,2020年4月14日下午,李某煒在其家屬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主動來到公安機關自首的李某煒,向辦理此案的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辦案民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999年5月15日晚,李某煒夥同李某理等人,在春城東湖東路一桌球室樓下對一名李姓男子實施故意傷害,導致該李姓男子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煒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來源:陽春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陽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