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減刑那點兒事

昨天枯竭了,實在不知道寫什麼,自己擬了好幾個主題,總是寫不下去,最後沒辦法,只能轉發了一篇別人的文章。

寫作這種事,如果不是寫自己經歷的事,或者寫有深刻感受的事,即便寫出來,總是不對味。

我寫了好幾年公文材料,多數情況下也能讓領導滿意,但總歸不是我願意乾的。

我喜歡隨性去寫,寫自己願意寫的,所以,即便寫了許多官樣文章,還是不習慣,每一次受領任務,都是一種煎熬。

雖然不願意幹,還是要靠官樣文章吃飯,還是用心去寫,寫完了,領導滿意,也有種成就感。

中間有幾次,想把一些程序性的公文推出去,交給弟兄們去幹,總是幹不好。

不是沒文化,都是本科畢業,主要是不上心,交給我的草稿,一級標題是“一、二、三、五”,更別說裡面的錯別字。

做任何事,首先要讓自己滿意,我的信條是: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幹到極致。

如果一件事幹完了,自己都看不過去,不要指望別人能給高評價。

當然,如果你的自身要求很高,你不滿意的東西,在別人眼裡已經是高標準,這種情況除外。

一般來說,自己乾的怎麼樣,自己最清楚,如果過不了自己這一關,最好還是推倒重來,非要拿出去,最後也是打臉。


廢話太多了,說罪犯減刑,這是今天的主題。

樹欲靜而風不止!監獄從不會主動走到臺前,說說自己做了哪些貢獻。結果,每次都在鎂光燈爆閃的那一刻,被人揪住——哇,這還藏個傢伙值得揍一頓,扁他!

每次都是誤傷,而且往往主角沒事,監獄被打的鼻青臉腫。

解決這個問題,不能迴避媒體,要主動走到臺前,說一說自己,不是邀功,是爭取理解。

會哭的孩子有奶吃,你天天不言不語躲在角落裡,“人民”這個父母都忘了,還有你這麼個不爭氣的孩子。

人們對不熟悉的事物,天然帶有一種排斥和牴觸,監獄不願意走近人民,人民對監獄不熟悉,自然有一種戒備心理。況且,多年來的影視節目裡,監獄從沒扮演過好角色,無論是渣滓洞、還是楊乃武與小白菜,監獄風雲等,總之,監獄都充當了反面典型。

人民對監獄的認識,還停留在“黑牢”的刻板印象裡。

其實,橫向比,中國的監獄,毫不誇張的說,已經是世界上最正規、罪犯脫逃率最低、獄內發案率最低的監獄。

縱向比,新中國成立以來,監獄走過了艱苦的創業過程,最難的時候,監獄警察都發不出工資,更別說獄政設施建設。那時候,把人關住,就是第一大難題。

陽光執法更是走在所有執法部門的前列,沒有那個部門,是24小時在攝像頭下工作。罪犯最關心的減刑、假釋等問題,條件明確、程序清楚,每一步都要公開公示,檢察機關全程監督。

當然,你要是老不信,非得說官官相護,那就沒得說了。

3月28日,北京人郭某某在東城區一家超市內不戴口罩引起糾紛,將一名勸說他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打死。

這個人已經被批捕,相信等待他的,是嚴厲的刑事處罰。

案發後,有人很快扒出,這傢伙從監獄出來不到8個月,上一次也是故意殺人,判了無期,經過九次減刑,去年刑滿釋放。

一下子輿論起來了——這種人怎麼能放出來?九次減刑,肯定有關係?

擦,監獄又特麼躺槍了,後面少不了一頓吊打。

減刑,是《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罰執行制度,罪犯以法定理由,並經法定程序,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可以獲得減刑。

理想狀態下的刑罰制度,應該是一種不定期刑,什麼時候改造好什麼時候釋放。

但是,絕對的不定期刑是不存在的,對刑罰執行人員的道德水準要求太高,監督成本更高。為兼顧效率與公平,刑罰理論上有了相對不定期刑,通過程序設定,實現權力制衡,相對實現執行效果和改造效果相統一。

相對不定期刑表現形式各國有所不同,在我國就是減刑制度。

減刑時,監獄作為刑罰執行機關,最瞭解罪犯改造表現,擁有減刑建議權。

所有減刑、假釋案件,都要報經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說,法院才擁有減刑的決定權。

在整個程序進行過程中,檢察院行使監督權,監獄報請減刑的建議書裡,有駐獄檢察室一個章,證明他們全程監督了減刑評議過程。

一般有期徒刑罪犯減刑,至少要經過五道程序,關鍵程序都要公開公示。

第一道程序,監區要集體研究,確定呈報名單,提出減刑意見。形成的減刑意見要在監區公示。

第二道程序,監區報監獄刑罰執行科(處)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三道程序,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形成減刑建議,報監獄長辦公會批准。

第四道程序,監獄長辦公會進行最終審定通過。

第五道程序,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報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如果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還要多一道程序: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要上報省監獄管理局,由監獄管理局審定通過後,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這個主要考慮到審判級別對應和機關級別對等。

減刑的結果,要在罪犯中間公示,同時,也會在省司法廳官網和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示。

罪犯減刑,是一個程序嚴密、分工明確、權力制衡、節奏緊湊、公開公正的過程。

雖然不能排除還有個別人吃相太難看,赤裸裸的踐踏法律,但是,總體來說,在減刑上玩貓膩,是禿子頭上的蝨子,太明顯。

話說回來,哪個系統,還沒塊兒臭肉攪得滿鍋腥,只不過,監獄的臭肉味,人民聞著還不適應,顯著更刺鼻子。

罪犯減刑,從法定條件,呈報程序到公示公開,都有一套詳細的規定,這些都能從各大網站查著,從來不是什麼秘密。

只不過有的人太懶,不願意學習,寧可相信噴子們罵街。

如果不幸家裡有人在監獄服刑,要了解減刑、假釋相關問題,建議搜索如下法律:

實體法方面:

1.《刑法》,看第78、79、80條,這些主要是原則性規定。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這個是最具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從減刑條件、減刑幅度、兩次減刑間隔等都做了詳細規定。這個規定是最新的,2016年9月19日,經最高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2017年1月1日施行。

程序法方面:

1.《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號發佈,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修訂通過,2014年12月1日施行。這是在監獄環節進行減刑、假釋工作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院審判委員會第1611次會議通過,2014年6月1日施行。這是報到法院之後進行減刑、假釋工作的規定,包括審理程序、審理期限等。

這些規定,都是現行有效的最新規定,伴隨著刑罰、刑訴法的修訂,最高法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也幾經修訂,目前,在網上能查到1997年版本,2012年版本,都已作廢。

當然,各省在具體操作層面,為了適應本省情況,也會出臺一些更加詳細的規定,但是,下位法不會違背上位法,再怎樣詳細,也不會出圈。

上面那幾個法律文件,已經可以回答90%以上的減刑、假釋問題。

回到“北京郭某某”減刑九次的問題,他的服刑時間,正好橫跨1997、2012、2017三個最高法《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施行期間,還是有點複雜,到底是否合理,且聽下回分解吧。

我得省著點寫,要不然,明天沒詞了,又得抄人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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