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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户不积极,造成损失难逃避

2013年5月27日,李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李某预计将于2014年12月从开发商处取得的商业办公房屋出售给崔某。

双方均知晓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具体时间视开发建设单位实际办理而定,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李某实际上于2017年6月29日取得了诉争房屋产权证书,但由于2017年3月26日国家“3•26”新政出台,崔某不再具备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双方履行发生争议。

现崔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


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李某应当在何时从开发商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该房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双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总房款的100%作为补偿”的内容以及正常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得出李某应当在开发商能够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及时积极地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自己名下,再于3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崔某名下


崔某主张2016年9月开发商通知李某可以办理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崔某亦在此前后多次催促李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根据崔某提供的双方的沟通往来记录难以看出李某存在及时积极地要求开发商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其名下的行为。


实际办理过程中,虽有代办公司的介入,但并不因此免除李某应当积极要求开发商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其名下的义务,故李某应就此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在合同解除和退还购房款之外,李某应赔偿居间服务费、印花税、房屋差价损失等。


简律提示

近年来房屋交易市场活跃,房屋买卖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卖方应保证房屋权利无瑕疵、如实告知买方房屋产权及使用情况并及时配合买方完成过户等手续;买方亦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及相应税费负担义务。

只有在双方均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才能最大程度保证买卖双方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