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託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打贏脫貧攻堅戰、助力鄉村振興,兜牢民生底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4號)和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的設置、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相關用人單位開發,並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於安置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和後勤保障等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文印、收發、保潔、保綠等崗位;

  (三)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協調、扶貧、醫療衛生、養老托幼服務、社會救助、群團組織、社區矯正、殘疾人服務等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開發的其他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

  公益性崗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主要包括:

  (一)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

  (四)正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當年經縣級以上總工會認定的城鎮特困職工家庭、殘疾人家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家庭中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在校期間曾享受助學貸款的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五)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

  (六)失業的殘疾人、城鎮復員轉業軍人、縣級以上勞動模範、軍烈屬和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成員。

  第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就業困難人員年齡、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優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等。

  第六條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七條各地應按照“按需設崗、一崗一人、動態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綜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就業補助資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公益性崗位數量和類別。當年通過公益性崗位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目標完成數的20%。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年度開發計劃逐級報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開發設置公益性崗位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崗位名稱、薪酬待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等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申請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性崗位設置要求的及時予以批覆。

  第三章人員招聘

  第十條就業困難人員在進入公益性崗位安置前,應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免費職業培訓、推薦企業吸納、幫助靈活就業、扶持自主創業等就業服務,幫助其儘快實現就業,並在《就業創業證》上予以記錄,對仍難以實現就業的,可納入公益性崗位安置範圍。就業困難人員連續3次拒絕到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公益性崗位工作的,不再作為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

  第十一條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具體招聘辦法,並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共同做好公開發布招聘信息、組織報名、資格審查、擬用公示(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或基層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辦理聘用手續等工作。公示無異議的,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和勞動用工備案。

  第四章崗位管理

  第十三條使用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依法訂立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實行勞務派遣形式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就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實行“誰開發使用、誰負責管理”的工作機制。用人單位應當對使用的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確定公益性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花名冊、工資表。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將其考勤情況和工作表現作為支付勞動報酬、崗位補貼的依據。

  第十六條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經核查屬實的,停發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並追繳違規獲取的補貼金額。

  (一)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被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違規取得公益性崗位資格的;

  (四)另找他人頂替崗位工作的;

  (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六)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七條公益性崗位安置期限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對安置期滿退出公益性崗位3個月後,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符合崗位要求的重度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程度為一、二級)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規定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逐級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八條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公益性崗位人員實施後續扶持。按照穩慎的要求,在確保就業局勢平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人員退出幫扶工作。對距享受補貼期滿不足半年人員,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其儘快實現再就業;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可引導參加基層項目、報考機關事業單位、繼續深造、推薦到企業就業;對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在補貼期滿後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後仍未實現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要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薪酬待遇,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中超出崗位補貼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補貼包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實際交納部分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並完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撥付的具體辦法,明確程序,確保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期間,出現工傷、生育、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況的,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章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二條鄉村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以安置鄉村就業困難勞動力就業的崗位。主要安置16週歲以上,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貧困家庭勞動力,重點安置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勞動力。

  第二十三條安置崗位主要包括:就業協理員、保潔員、生態護林員、水電保障員、養老服務員、重度殘疾人護理員、道路維護員、水利設施管護員、公益設施管理員等從事鄉村公共服務類崗位,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崗位。

  第二十四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就業補助資金以及扶貧、林業等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將村級光伏扶貧電站80%以上的收益用於開發公益性專項崗位,實現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支持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統籌各類資金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五條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按需設置、精準安置、自願公開、統一管理”原則。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告、申報、審核、考察、評定、公示、培訓、聘用及安排上崗等程序進行崗位安置。指導用人單位與安置人員簽訂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期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簽,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對補貼期滿後存在返貧風險的貧困家庭勞動力,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二十六條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對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可按小時制計算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水平。用人單位應為安置人員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無法繳納的,應為其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月將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崗位考核管理辦法,對所有安置人員實行動態管理。由安置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用人單位負責具體考核工作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核發崗位補貼的依據。崗位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等情況。考核不合格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取消其崗位資格,由財政部門停發其崗位補貼,不再作為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益性崗位要健全“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管理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數據庫,實行實名制管理,動態掌握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增減變動和待遇落實情況,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規模,凸顯公益性崗位的“託底線、救急難、臨時性”屬性。

  第二十九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崗位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用工管理主體責任,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嚴格按照公益性崗位政策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承擔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對存在問題的用人單位限期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崗位用人資格。

  第三十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按有關規定取消其上崗資格,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安置、聘用、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安置非就業困難人員,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紀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其它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