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员工下车后被撞身亡,算工伤!法院:被撞与喝酒没有因果关系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许接英)员工酒驾导致事故,下车查看车况时被他车碰撞身亡,算不算工伤?日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时指出,被撞身亡与受害人是否喝酒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某系汕尾海丰某院员工,2018年8月28日晚上受单位委派前往惠州。当晚10时43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客车从惠东向沿潮惠高速往东莞方向行驶中,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水泥栏,随后王某将车停在道路中间下车查看。不料被后方李某驾驶的福建小客车撞倒身亡。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现王某血液检验出乙醇含量超出醉酒标准80毫克,交警部门遂认定王某醉酒驾车。

王某亲属认为王某是因公出差死亡应属于工伤,于是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局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能认定工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王某亲属不服,申请了法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该案件法援律师、广东工会律师杨雪标提出,本案有两起交通事故,王某醉酒驾车碰撞路边水泥护栏系第一起事故;王某下车行走被李某驾驶小客车碰撞致死系第二起事故。在第一次事故中,王某系醉酒驾驶,负全部责任,但并没有造成自身任何伤害;在第二起事故中,王某由“司机”转变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其身份是“行人”,但其死亡并非因为醉酒行为所致。

“这些行为与醉酒都没有关联性,王某的醉酒行为与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能不予认定为工伤。”杨雪标表示,《社会保险法》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排除工伤事由的规定不相同,《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醉酒的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但同时要求醉酒与职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醉酒系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对因果关系并没有规定。从法律效力看,《社会保险法》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杨雪标据此主张,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认定王某为工伤。

2019年7月,汕尾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3月25日,人社局重新认定王某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