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志的多重“罪身”

李洪志的多重“罪身”

“罪身”是“負罪之身”的縮稱,一般是個謙詞,用於自稱(如“罪身何勞錯愛”)。如果不考慮謙不謙,那就可以理解為“有罪之身”、“戴罪之身”。以“宇宙主佛”自居的李洪志對弟子吹噓自己擁有“三身”,即“真身”、“法身”和“功身”。他當然不敢提自己在法律面前擁有多重“罪身”。閒話少說,證據在此!

李洪志是教唆信徒違法之“罪身”

李洪志的多重“罪身”

李洪志在《洛杉磯市法會講法》中教唆弟子汙損人民幣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別人違法犯罪,即構成教唆罪。李洪志是貨真價實的教唆犯。這一點,有大量事實可證。他的“驅魔除魔”、“放棄肉身”、“放下對生死的執著”等歪理邪說,就是教唆信徒自殺殺人。如果說以上的教唆還主要是以“暗示”的形式表現的,那麼以下兩段言論就是明目張膽的教唆了。⑴“有人說人民幣上寫上‘法輪大法好’、‘退黨’,(眾笑)我說這辦法真好。(鼓掌)這錢扔又扔不了、銷燬又銷燬不了。”(《洛杉磯市法會講法》,2006年2月25日)在這裡,李洪志假託“有人說”慫恿信徒汙損人民幣。

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李洪志這是教唆弟子公然對抗此法律條例。歪理引出邪行。北京市豐臺區東鐵營的任秀珍(擔任過學法輔導員和站點副站長),曾經在三四年的時間裡以郵寄的方式向外界發出了一千多張“真相幣”。任秀珍交待,她之所以採取“真相幣”的形式,就是“覺得師父都肯定了這種做法”。⑵“目前大陸大法弟子利用電視向人民講真相是在揭露邪惡的迫害,是在救度被邪惡欺騙所毒害的眾生,是慈悲偉大的舉動。

……不要再因為怕心而否定大法弟子講清真相中的所為。”(《用正念看問題》,2002年3月8日)這段話是針對2002年3月5日發生的“長春插播事件”而說的,此言一出,緊接著就連續發生了十多起法輪功信徒非法插播電視、破壞通訊設施的惡性事件。李洪志自己躲在美國逍遙如神仙,卻讓弟子以身試法、身陷牢獄,這是何等的陰險、惡毒!

李洪志是正犯、主犯之“罪身”

李洪志的多重“罪身”

公安部通緝令

所謂“正犯”,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分為單獨正犯、共同正犯和間接正犯(作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沒有采用正犯這個概念)。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正犯不一定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從犯;主犯也不一定都是正犯,比如說教唆犯有時是主犯,但他不是實行犯因而不是正犯。另外,獨犯與共犯,顧名即可思義,不必贅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緝令》(公緝【1999】0102號,1999年7月30日)是這樣說的:“李洪志組織和利用‘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宣揚迷信邪說,矇騙他人,致人死亡,並未經依法申請和許可,組織、策劃集會、示威,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等活動,涉嫌犯擾亂公共秩序罪,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予以通緝。”由此可見,李洪志是作為“正犯” (實行犯)之主犯被通緝的。

此外,李洪志在非法行醫、非法辦班斂財、非法制售書籍、音像品等方面,其行為都構成正犯之主犯。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據《李洪志在美國的犯罪記錄》(凱風網2014年5月8日)爆料,2006年2月27日,李洪志因駕車未系安全帶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國新墨西哥州法院開庭審理,隨後,由於李洪志未按時出庭,受到了第2項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簽署了認罪書,並支付了罰款,承擔訴訟費用。又,美國弗吉尼亞州法院官方網站Courts.state.va.us收錄了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因超速違反交通法規而受處罰的處理情況,那是2008年1月6日,李洪志在限速65英里的路段開到了79英里,2008年2月14日,李洪志被處罰款70美元,訴訟費61美元。


李洪志的多重“罪身”

美國弗吉尼亞州法院官方網站截圖

李洪志是間接正犯之“罪身”

李洪志的多重“罪身”

和同學們在一起的劉思影(中) 自焚後血肉模糊的劉思影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有別,教唆犯的教唆對象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間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系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無刑事責任能力者。可以肯定,李洪志是一個十分陰險的間接正犯。比如,李胡謅小孩子容易“開天目”、“出功能”,引誘小弟子將幻覺當神通,胡說“這個空間是孩子們在演,另外空間很多我的法身與很多神都在做”(2007年4月《紐約法會講法》)。

李還利用年幼的孩子“講真相”擾亂社會,稱“小孩講真相可以根據條件做”(2003年11月《亞特蘭大法會講法》),“這些大法小弟子不但是在做著救度眾生的事,他們也在修煉中提高著自己”。可見,李洪志為了一己之私,甚至不惜利用孩子以身試法。李洪志在境外開辦明慧學校,系統地灌輸包括藐視常人法律的歪理邪說,罪行昭彰。最能坐實李洪志是“間接正犯”的是大法小弟子自焚事件。

還有一例。法輪功修煉者傅怡彬用菜刀砍死父親、妻子,砍傷母親,他說:“前一段一直就修‘真、善、忍’,‘善’到沒法再‘善’了,‘忍’到沒法再‘忍’了,我就剩一個愛人,還有父母,那麼這樣呢,把他們殺了,讓他們成為一個很好的搭檔,到我肚子裡來修‘元嬰’,救了他們的性,舍了他們的命”。

他自稱修成了“真人”,他說:“‘真人’就沒有感情,沒有什麼,完全就是一種‘正氣’,完全是一種‘浩然正氣’,一種‘宇宙精神’”。據資料披露,傅怡彬精神根本不正常。李洪志用其邪說來控制精神有問題的信徒殺害親人,不是間接正犯是什麼?

依法治理邪教,必然要對邪教教主依法制裁。法輪功教主李洪志雖然出逃海外,受到有關國家的政治庇護,但其罪昭彰,不容輕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