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补课一经查实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有法律依据吗?

河南教育通讯社

其实这就不是一个问题的问题!

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吧!是一种职业,有它的上下班时间,正常教学之外的个人时间,任何规则和人是不能干涉的,这大家都得承认。

之所以现在出台不让补课的措施,是担心老师课堂上不好好教,课后补习收取费用,利用身份要挟家长参加自己的补课班,这才是重点。

但如果老师不给自己教的孩子补课,甚至不给本校的学生补课,是不是就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了,是不是就不存在规定所想杜绝的事情了呢?

老师在课外自由时间想干什么别人管不着。

假设名校之间的老师给外校学生补课,是不是就不应该干涉,管收不收费用,就是没有道理的了!

其实名校的高中,很多老师都在课外给别的学校孩子补课,一则规避限制,二则可以要一个好价钱,以现在的制度根本就没法管理,于法无据,你能奈何?

如果给外市的补课呢?由谁来管?

猫和老鼠总是要做游戏的,更要平衡,不然日子都不好过,甚至要饿死了!


生活对我说

关于教师有偿补课,作为一名普通教师也想说几句。现在社会上对教师上课重点不讲,专等着有偿补课,虐待小朋友,欧打学生是一片喊打声,破坏了学生家长与教师的关系,鱼龙混杂,败坏了为人师表的教师在社会上的地位。

再说幼儿园虐待小朋友,这是天理不容的事,铁定是摧残祖国花朵,谁的家长花大钱把幼儿这些机构,在幼教这个庞大群体里,肯定有精神不正常的老师,幼儿园领导一定要有监控,随时观察教师的工作情况,让家长了解教师,孩子的表现,特别是上级机构要监管到位,定期对教师进行健康检查,一经筛选出精神病患者,及时让其就医,或转岗。发现一个清除一个,绝不能让个别现象影响教育形象,虽然比例很小,但在一个家庭,孩子身体心灵受到影响,就是百分之百。

再说教师惩罚学生,我认为对孩子的管理一味的说教,效果不明显,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达不到目的教育,父母是笫一任教师,或娇贯学生,或简单粗暴,教法不当,把有问题的孩子推给学校,打架斗欧,破坏纪律,与教师对着干,在校打骂老师,在家不服管教,甚至伤害父母和其他长辈,将来会因学业成绩太差,伤害他人而完不成九年义务教育,流入社会,成为人渣,公检司法服务的对象,在家庭,学校这两个教育环节中失教,孩子必然进入第三链节,破坏社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小混混,小偷小摸,成人进监牢,年纪大了没有能力成为社会负担。

对孩子一定要不失任何环节的管理,但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管理要得当,象对于小树一样,既要施肥,浇水,又要捉虫,修剪,但不能伤根,创树,象管理刘星一样,有些叶子可以去的,有些叶子不能去,对于学生的安全是重中之重。

对于以上几点,仅谈个人看法,有不当之处,请用文明语言交流,凡是不会尊重人的人,也不会孝敬父母,父母教育你一定很失败。文明上网,宏杨正气。


阳光雨露177713209

教师有偿补课一经查实开除公职,有没有法律依据,暂且不论。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孩子的家长,对这件事都要理性看待,不能把老师一棍子打死。



的确,现在有的老师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上课不好好讲,暗示或者直接要求孩子们上自己的课下辅导班,客观的说,这样的老师大有人在。我一个亲戚的孩子,她们初中班主任就是如此,赤裸裸地要求孩子们报其自己开设的辅导班,家长为了孩子不被歧视,敢怒不敢言,只好掏腰包,一个小时七八十元,一年下来要花费好几千!其实,辅导班讲的跟正常上课没什么区别。这样做,苦了孩子,疼了家长,肥了自己。对这样的老师,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他们丢掉公职也是咎由自取,家长肯定举双手双脚赞成!



不可否认,也有一些负责任的好老师,课后办班是迫不得已,收点费也情有可原。我家孩子上初中的时候,他们的班主任老师就非常敬业负责。到了初三下学期,仅凭课堂时间提高孩子们的学习成绩见效太慢,有一次开家长会,家长们一致要求班主任组织其他任课老师课后再给孩子们开开小灶,并承诺按市场价付费。最后,班主任组织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等老师办了一期提高班,只是象征性地收了一点费用。像这样的老师,如果一刀切,也严格按所谓的文件框框去处罚的话,就有点矫枉过正了,对优秀老师的教学积极性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



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老师的待遇并不高,这与他们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辛苦并不是成正比的。在城市,如此高的房价,如此高的生活成本,老师和我们普通人一样,也需要养家糊口,那点可怜的工资应付柴米油盐酱醋茶是捉襟见肘的。当一个人的收入不能给他提供体面的生活保障的时候,有点歪心思也就不奇怪了。如果,我们中小学老师收入能赶上甚至超过银行、烟草、房地产、电网、通信、IT行业平均工资,让他们活的很有尊严,他们还会挖空心思去搞什么有偿补课吗?



所以,对老师有偿补课一定要区别对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棍子打死。处理之前,需要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要多听听学生家长的意见。对那些唯利是图、有违师德的害群之马,要坚决予以清理,以净化教师队伍。但是,对那些为了孩子的学习提高,并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的有偿补课,还是要法外开恩的,毕竟他们的出发点和那些纯属敛财的老师是不同的。

希望还是对老师多一些理解吧!


管理那点事

这种说法和做法根本就不可信。因为完全监管不了。

一、法律根本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有偿补课,这些都是教育界约定俗成的,吵得厉害,找个权威的部门颁布一个政令就算了事了,当然,如果某位老师真的触犯了,又太过张扬,那自然就会有人执行,或者惹怒了某一部分人被举报了查证属实,那肯定会受到处理。

二、是有人已经受到处理,但那些人比较愚蠢,收了钱还开收据签名,这样才能当成证据被处理,否则根本没有可能处理得了。

三、取证是一个很难的过程。你想想,如果真要领功,必须成立一个象香港ICAC的调查部门,这些人可是要发工资的,办成了案件也会可以奖励,可是教师届是什么,对于普通老师来说,是完全没有贪污可能的一个群体,查获一百单,得到的利益都不够发调查人员的工资,所以成立部门去调查处罚根本就不可能。

四、取证阶段,就算你当场抓到他在上课,也不能证明是有偿补课,有偿补课是家长提要求,举报的可能性不大,喷子在不要命喷老师,但明智的家长已经在为孩子选择合适的补习老师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学校的补课可以杜绝,有偿家教是杜绝不了的,因为所有人都抓错了重点。还继续针对老师说事,到喷子们死的一天都解决不了问题,省点口水,某一天或者教育乱冲乱撞会撞出一条稍有点作为的道路。


君子19920306

所谓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的有偿服务行为。




教师有偿补课一经查实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违反了《严禁中小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法》,《教师法》,还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是公益性岗位,教师是高素质人才,作为教师特殊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教师不得从事一切有偿补课行为。有偿补课有损师德师风,玷污教师神圣的职业。

教师法也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教师属性是公益 提倡无私奉献。作为教师,不得从事盈利行为。而有偿补课就是实实在在的盈利行为。

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接受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受钱财等有损教育不良行为。


老王的教育情缘

现在社会一些事情动不动都涉及到法律依据,学习法律的人应当都知道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才是自觉性的。道德和法律的转换,有时是随着时代变化的。那么在这个时代,有偿补课就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而成了法律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长时间以来的有偿补课,恶劣影响。

听说有偿补课有着不同的声音,但是大部分的声音还是反对有偿补课,有偿补课所招来的恶劣影响不仅仅是有些家长资金上的损失更多的是整体教师形象的破坏,那么我们认为,如果有偿补课,被家长举报,或影响了教育形象,是应当受到一些惩处的。目前这些惩处包括,警告通告以及撤职处分。其实在很大一个情况下,有偿补课的主体仍然是家长主动要求,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家长即使是主动要求,也有它被动的原因,那么无论从哪一方面讲,有偿补课都是老师的主动行为,所以说必须严格制止有偿补课。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教师有偿补课的一些文件。


在这个文件中,对于中小学老师进行补课的行为,最初的最严厉的惩罚就是行政处分,而没有开除这一说法。随着时代的发展,是否就有了开除这一说法呢?我们接着向下看这一个截图。


最后,每位老师都要正视自己职业的来之不易。

做一个正当的职业,每个社会中收入都是由自己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我们不能单纯的要求自己的收入有多高,作为一名教师,或者说其他任何一个行业的人,都应当爱惜自己的职业,用心去做好自己应当做的事,不要去违反法律,违反法规而获得最终不当的后果。

总之现在不是讨论,作为一名教师被开除之后,是否有法律依据的时候,我们应当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每一个人不仅仅是教师。


小学数学与语文

从网上找了找,好像有文件

国家、学校、家长就希望老师24小时操心孩子,但不给老师付额外的工资,还要求老师师德高尚。工资低,所公里学校教育行业吸引不到优秀人才,

所以为啥私立学校在全国尤其大中城市会越来越火。私立学校能给老师更好的待遇,平时在学校看晚自习、周末补课,课时费也不低于平时课酬,甚至还有高额补贴,这样一来,老师根本没时间出去补课,高薪才是老师更愿意付出的直接动力啊。

所以我们市,好学校都是私立的,十几年前老牌公立名校早已沦落为二流甚至三流学校,老师也被私立校挖走了许多。

所以当教师待遇不能保证,退休年龄向后延续,还有各种文件限制教师的行为,老师不能有尊严地生活时,部分优秀教师必然会离开岗位谋求更好的发展,最终教育更加公平还是更偏重富人你说是不是。反正在我们这儿,没有一定经济基础,你的孩子就没法享受到你认为不错的教育。你们那里应该也是这样吧!


淘气的小宝儿

教师有偿补课,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仅违反了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法》,《教师法》,还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一、有偿补课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


二、有偿补课行为界定

1. 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

2. 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3. 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行为。

三、违反法律条例和规定

1.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 《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3.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通过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有偿家教有损于教师形象,违背师德规范的要求。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廉洁从教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四、处理方法

依据情节来判定处罚方法,并非一票否决。

1. 凡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

2. 凡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 凡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学校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当事教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4. 凡有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无论情节轻重,必须清退所有违规所得;向相关学生、家长道歉;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5. 凡有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无论情节轻重,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有偿补课现状

从有偿补课中,可以看出一些问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还有待提高,特别是那些在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基础教育工作者,需要采取精准措施使其尽快脱贫。但是这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决不能为了创收而危害孩子们的利益,更不能因为自身小利而造成教育事业的重大损失。


六、弥补措施

根据现有法律,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措施:

一是,组织高水平教师开发一些高水平的公共教学资源,包括政府采购的网络教学资源,从而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相应奖励。这种做法既有利于激励教师提高业务能力,又有利于义务教育质量的均衡化,政府应该大力提倡。

二是,鼓励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兼任职业学校文化课程。在当前环境下,职业学校新生文化水平偏低,需要在实施专业教育前进行文化补偿教育。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应聘到职业学校兼课,既有利于普职融通,也能提高教师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三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国家实施的中小学教师评教授级职称的政策,实际上就是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一种尝试。


教书育人,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

教师职业是圣神的,是爱的共鸣,是心和心的呼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一个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


蓝宝儿儿



西门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也就是说,在职教师只有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才会被撤销教师资格。所谓‘’开除公职‘’更不可能了。

那么,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会得到什么处罚呢?

也就是说,最重的处罚就是‘’行政处分‘’,那么,具体是什么处分呢?


也就是说,如果在职教师只有在一年中累计有偿补课两次以上者,最重的处罚是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直至解聘。

而‘’解聘‘’也只是解除聘用,不属于‘’撤销教师资格‘’,更不属于‘’开除公职‘’。

因此,说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会被‘’开除公职‘’和‘’撤销教师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仅仅因为有偿补课就开除公职或撤销教师资格,那教师完了,教育也就完了。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1.提问中“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没说时间,地点。在学校利用假期补课这个好禁,只要学校校长出来说“不准补课”,谁敢不听,现官不如现管。

2.教师在自已家中利用业余时间给学生有偿补课,是否属于禁止范围?如果是禁止范围,如何取证?如何“严打”?

3.“一经查实开除公职,取消教师资格”是否合法?“严打”有点“搞运动”的味道。如果要“有偿补课”彻底禁止,应把“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否则开除公职取消教师资格”写入教师法,作为教师师德的一个底线。让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有法可依。

4.如果“禁止教师有偿′补课”不能入法入规,则最好是合理梳理引导。不然的话“严打”运动过后反弹力度更大!

个人见解,不喜勿喷。欢迎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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