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投毒案,让大家印象比较深刻的或许就是钱仁凤案。
2002年,云南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重大投毒案:
“1名两岁女童“摄入毒鼠强”身亡,另有两名儿童经抢救脱险。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年12月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入狱后,钱仁凤坚称无罪,不断上诉、申诉。
服刑13年后,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对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之后获得国家赔偿172万。
钱仁凤在亲人的带领下回家 资料图片
他们都有自己的故事,故事里充满着传奇与命运的痕迹。
他们是:钱仁凤、聂树斌、刘忠林……
或许还有:李锦莲
“我没有投毒,我是被冤枉的。”68岁的农民李锦莲在法庭上说道。从被刑拘至今,他已被关押了近20年,但从未停止过申诉。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再审李锦莲案。5月18日上午,此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
但这次再审开庭中,除了辩护律师,检方也建议法院对他宣告无罪。检方和辩方罕见地出现“一边倒”的情形。
▲李锦莲案现场航拍图。朱子骁 摄
有毒桂花奶糖和被害的一对孩子
李锦莲是江西吉安市遂川县农民。他与肖某香同在茂源村古塘组,两家房屋相隔仅两三百米。
1998年10月9日傍晚,肖某香的两个孩子中毒死亡。很快,48岁的李锦莲被锁定为嫌犯。因为他曾购买“速杀神”鼠药,还经过案发现场附近。12月15日,他被刑事拘留。
第二年5月,江西省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锦莲提起公诉。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法院认定:
李锦莲背着妻子与肖某香保持两性关系。1994年,他们的奸情被肖的小叔李某统发现。1998年3月,肖某香提出断绝两性关系。这让李锦莲不满。
当年9月26日,李锦莲家中的猪和狗被人毒死,他怀疑是李某统所为。第二天,他到县城买了4包“速杀神”鼠药。之后,他又在县城买了十粒“桂花奶糖”。
10月9日上午,李锦莲拿出一包“速杀神”鼠药,用木柴杆将鼠药挑入4粒“桂花奶糖”中,将奶糖重新包好后,放进一个红色食品塑料袋中带在身上。他接着7岁的儿子一起去盘珠乡坛前村的内兄陈家做客。
当天下午4点多,李锦莲与儿子从坛前返回。约6点钟,到达本村大屋场三叉路口。这路口离肖某香家不远,他以解小便之名,要其儿在路口旁等,自己则朝肖某香家方向走去,乘机把装有4粒毒糖的塑料袋放在肖家附近的石壁上。
不久,肖某香年仅10岁和11岁的两个儿子捡到毒糖,食后均中毒身亡。经法医鉴定,他们是服“毒鼠强”鼠药中毒,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的。
检方提出,李锦莲出于报复动机,竟投毒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上诉后被认定有预谋作案
对于吉安地区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
“我没有投毒杀人,判我有罪百分之百是错案。我到底是要报复谁、杀谁?”他在上诉状中提出,肖某香的陈述,反映了她对他并无根本的怨恨,自己也没有怀疑是李某统毒死其母猪和狗。
李锦莲说
他的自述
事发当天,他去坛前吃酒前,根本没有用木柴杆将鼠药挑入四粒“桂花奶糖”中,也没有买桂花奶糖。返回时,他也没有去石壁处放糖,这些都是公安人员编造出来的,他遭到严重的刑讯逼供。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对李锦莲提出其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中毒在先、他路过现场在后的上诉理由,法院表示,经查,李锦莲投毒杀死二被害人是完全有计划、有预谋的。李明知案发当天学校放假,肖某香的两个孩子在家,便利用做客必经肖家的三叉路口之机,在离家前就做好作案准备,拌好毒糖,并藏于身上。回家时,他将毒糖投放,致肖的两个儿子捡后误食身亡。
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
此后,李锦莲及家人开始申诉。他承认,自己当年的确长期背着妻子与肖某香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承认投毒。
2011年2月,江西省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同年9月14日,李锦莲重新出现在法庭上。
李锦莲在申诉书中提出,本案中经过一个小时的现场勘验,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就确定他为作案嫌疑人。李某梁、刘某江的证言都可以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另外,他也没有作案动机,不满肖某香断绝关系和他家母猪、狗怀疑是李某统所为的事实,都不能成立。
再审中,出庭检察官提出,一方面,有证据指向和证明是李锦莲犯罪;另一方面,案件存在瑕疵,如证明李锦莲犯罪的证据有不足和薄弱之处,直接证据只有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桂花奶糖”的来源不能得到证实。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2011年11月,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案作出了再审裁定,维持原判。
第二次再审,检方建议宣告无罪
▲庭审现场。图据江西省高院
庭审中,李锦莲同样承认,他与肖某香确实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在1994年被李某统发现后,二人便中止这种关系,不存在怨恨,“她有老公,我也有老婆,我给她讲,我们的事情就算了,让人知道面子就不好看了。”
法庭审理中主要围绕四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疑点一:证人能否证明李锦莲作案
“案发前,在本村大屋场三叉路口,听见李锦莲对其儿子讲‘去解小便后’,朝肖某家方向走去。”案卷中,收录了四份村民袁头仔的证词,大概内容是她听到了李锦莲跟儿子说要去小便,然后看到李锦莲从三叉口走向肖某家方向。
检方认为,袁头仔的证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目前证据无法确定案发时间,所有的事发时间都是推断,袁头仔的证言不能直接认定李锦莲作案,但却可以证实李锦莲去往肖某家,导致李锦莲具有很大的作案可能性。
疑点二:李锦莲是否路过案发现场
辩方认为,综合案情可以发现,只有受害人捡糖的“石壁处”,才有可能是所谓的案发现场,而当天,没有任何人(也包括这一组证据的三个证人)看见李锦莲去过“石壁处”,事实上,李锦莲也根本没有去过所谓的案发现场。检方则表示,三名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也不能得出案发前20分钟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的结论,目前三个人的证言,均无法确认案发时间、案发位置、李锦莲回村的时间以及李锦莲回村时间与肖某家喊“救命”时的时间间隔。
疑点三:警方技术鉴定有无关联性
辩方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两个孩子确实已经中毒死亡,并且致死的毒物是毒鼠强,但是,究竟是如何服用毒鼠强的,两份证据证明不了,两份鉴定也没有对死者的胃容物进行检测。更关键的是,这两份鉴定无法与本案被告人李锦莲建立关联。检方认为,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问题,李锦莲家中存有老鼠药,其中含有毒鼠强,导致李锦莲作案的可能性增大。
疑点四:有罪供述是否涉非法取证
检方提出,公安人员办案方式和程序存在不当,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刑讯逼供。
该案确实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李锦莲存在故意投毒的行为。因此,建议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李锦莲无罪。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说真话他签“李锦莲”,假话签“李锦连”
此案最早的两位辩护律师之一章一鹏回忆,他印象最深刻的是,李锦莲供述笔录,说真话的他会签“李锦莲”,否则他就签“李锦连”。“有罪供述(签名)都是不带草字头的,这个人有点脑瓜子。”
对于此案,网友的评论也是精彩。
刑案律师:这反映了检察机关在自我纠错机制和执法理念的更新。
王烨
《律战行动》季度战将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本案在2011年曾由最高法指令再审,但经再审后仍旧维持原判。7年后,由检察机关复查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也说明案件在证据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和复杂性,目前案件再审已经开庭,但尚未最终判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由原来的证据确实充分变更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这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在自我纠错机制和执法理念的更新。
对于此案中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目前尚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而虽然存在办案方式不当等问题,但尚不属于排除的范畴。
再审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途径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进行自我纠错的一种程序,但为了维护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再审启动也并非易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需要司法机关层层复核和把关。迟来的正义往往带给当事人的是长久而痛苦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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