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日本明治维新所移植的欧美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沙皇俄国2

明治维新后,围绕如何仿效西方,建立“法治国家”,日本展开了一场争论。受穆勒等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影响,主张仿效英国实行“君民同治”的“英学”家理论;受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家影响,主张仿效法国实行“万民同治”的“法学”家理论;受布伦齐利等德国国权主义思想家影响,主张仿效德国实行“主权归一”的“德学”家理论相继登场。

鼓吹“君民同治”论的代表人物是小野梓。他指出,“世界万邦有帝王之国,如须一并保全其帝室之尊荣和民众之幸福,则应仿效英国,维护两者利益。”在日本,“谋王室之尊荣和民众之幸福”是统一的。按照他的观点,“君民同治”是日本历史悠久的政治传统。

继“君民同治”论登场的,是“万民共治”论。19世纪80年代在日本全国蓬勃展开的自由民权运动,就是以这一理论为指导的。被称为“自由民权运动的参谋长”、“东洋的卢梭”的中江兆民,是鼓吹“万民共治”论的代表。按照中江兆民的观点,“英国的政体虽美,但察其内政外交之情状,可见贵族跋扈,财产不均,压制多数,中央集权,吞食弱国等弊政,实乃背天理,反自由之政体。”不过,中江兆民虽大肆鼓吹“万民共治”,但主张保留天皇制。在保留天皇制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实行“万民共治”。按照他的说法,“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如何在国家机构中贯彻其精神,而不是‘拘泥于外在的形态’。”

但是,最终明治政府采纳的,是“德意志学协会”创建者井上毅的“主权归一论”。井上毅认为,法国共和制是“制度化的无秩序”,英国的立宪君主制则是“名为王政,实为共和,宰相之进退由议院左右,国王徒有虚名”。他主张学习德国,将权力集中于天皇,实行“主权归一”。井上毅在关于制定明治宪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第一,采用钦定宪法主义;第二,大臣以下的文武百官的任命权由天皇独揽;第三,国务大臣对天皇负责。1889年2月11日纪元节(今天改为建国纪念日)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条就是他拟定的,开宗明义宣布:“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仿效德国宪法,整个法系当然不可能和宪法“南辕北辙”。因此,“日本明治维新所移植的欧美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图:1889年2月11日,天皇睦仁将《大日本帝国宪法》授予首相黑田清隆。


冯玮

日本是大陆法系。在近代化过程中,日本学习的是德国的法律制度,也很对的当时日本的需求,且这种影响在日本政府和民间已经根深蒂固。二战战败后,被驻日美军进行民主改造,美国将部分英美法系的制度带给了日本。日本是个善于学习且能将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结合的国家,于是在上述事件后,综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形成自己的特色,但根本的法律文化认同还是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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