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艾滋感染者成功回到工作岗位,并获得补偿

全国首例:艾滋感染者成功回到工作岗位,并获得补偿

律师界纷纷认为,这是在我国迄今发生的九起艾滋就业歧视案中,用人单位第一次主动接收艾滋感染者回到工作岗位,是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

2011年11月30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政策研究与信息室、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完成的研究报告《艾滋病就业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访谈了103位艾滋病感染者,报告表明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普遍遭歧视,面临因健康状况暴露而失去工作、更换工作、以及在工作单位受到不公平待遇等情况。但其实我国早已出台相关的法律保护艾滋病患者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患者作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中的一类人也应当依法受到我国《就业促进法》的保护,我国就业促进法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劳动就业权。任何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不得以劳动者是艾滋病患者为理由而拒绝录用艾滋病患者这类特殊社会劳动者,或者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在此次的案件引起热议后,无忧精英网随即展开了职场互动小调查:你能接纳一名艾滋病患者同事吗?尽管近年来艾滋病健康教育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当中,但“公司如果有艾滋患者我会辞职”这样的声音在调查结果中还是占了不小的比重,多数职场人表示“不是歧视,是害怕”。虽说“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这句话自从我们接受通识教育以来就已经出现过无数次,但长久以来大众接受的防艾宣传是耸人听闻式的,“艾滋病”这三个字就是令人望而生畏的。也有不少职场人表示“会心里觉得膈应”,虽说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办公用具等都不会感染HIV,也不会通过喷嚏、咳嗽、蚊虫叮咬等传播,但大家提到“艾滋病”三个字还是会心里发毛,总把乱、不检点等联想在一起,心生不适。

关于艾滋病患者求职,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补充了道: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此规定,艾滋病患者应享有能够安稳地劳动、就业、工作与生活等一系列权利。这一规定对消除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在就业、工作与生活等方面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具有很大的积极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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