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誰杜撰了元朝”四等人”制度?

炒米視角

以前教科書上面寫,元代把全國人分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如此這般。那麼這符合真的歷史嗎?下面跟著我看看具體的情況吧!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國的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而屠寄的思想繼承於日本著名元史學者箭內亙的“三等人制”。這裡三等人是蒙古、色目與漢人,並且日本學者把三等人制和印度種姓制度類比。然而,我們不能逃避的是一點是色目人是什麼人?錢易《南部新書》卷丙裡記載,色目人的概念出現在唐代大中年間之後,僅指“姓氏稀僻者”,後演變為對某些族群的稱呼。而在元代,北大張帆教授認為,色目人包括蒙古族、漢族等諸多民族。查閱諸多資料,《至正金陵新志》就把蒙古人也劃入色目人之中。色目人更像是早期投奔蒙古本部的一部分人的稱謂,而非明確的民族。

通過上述論述大概大家也就看出來了,元代官方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四等人制”,對民族劃分也是十分隨意。(甚至可以說色目人、漢人、南人都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劃分)。


大概很多人喜歡說元代沒有明確的民族歧視政策,而有實質上的歧視(比如不平等的法律)。這是有一些不平等法律這不假,但是,歧視內容應該說是特權階層相對於底層的特權。(早期投奔蒙古人並且在統一戰爭中立下汗馬功勞的漢人也屬於特權階層)

還有很多人覺得民族矛盾讓元朝滅亡,事實上,元代存在民族矛盾,而滅亡恰巧不是民族矛盾造成的,朱元璋打著“驅除韃虜”口號起兵,結果,他稱帝了就覺得元代是正統了。《元史·忠義列傳》共記載了十六人為元朝而死的節臣,其中有不少都是漢人。請問,民族矛盾那麼大的話,怎麼可能有那麼多效忠元代的漢人?更不用說,不願意出仕的楊維楨這些活到明代建立的遺民了。

其實很好理解元代的局面,誰跟我打天下,投奔越早地位越高,出力越大地位越高,我給你和你的子孫特權,蒙古人打天下自然特權階層以蒙古人為主,但是,也還是有一部分漢人和其他民族的混到了特權階層。(比如張弘範這樣的將軍)這才是四等人制的實質。


半卷

糾正一下題目用詞,應該是:究竟是那位學者

提出了元朝”四等人”制度這個概念?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元朝沒有在法令中明確提出“四等人”制度這個概念,也沒有明確說“蒙古人是一等人,色目人是二等人,北方漢人是三等人,南人是四等人”。

其次,我們要明確的是:元朝沒有直接提出四等人這個概念,但在法令、官府運行、社會規則等方面,都明顯有“四等人”的不平等的觀念和行為。

  • 《元典章》規定蒙古人扎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 。
  • 《元典章》漢人盜竊,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項。而蒙古人盜竊不在刺字之條。色目人犯盜,也免刺字。
  • 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拘入官;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
  •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勳臣”,色目人僅個別親信得任此職。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澤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鑄為丞相,其後即規定“不以漢人為相”。次於丞相的平章政事也多由蒙古、色目人擔任,一般不授與漢人。
  • 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復科舉取士,但在名額分配上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漢人、南人的人數是蒙古、色目人的數百倍以上,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考試程序上,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

由上可見,北方漢人和南人的政治權利被嚴格限制,而人身權利方面,更是荒謬到令人髮指的程度。由於蒙古攻打南宋用時很長,北方漢人相對而言比南人受到壓迫要小一些,南人受到元朝官府的管制比北方更要嚴格。所以說北方漢人比南方人要寬鬆一些,但與蒙古人和色目人比,還是很低下的。

成文的規定都如此不平等,不成文的潛規則上的不平等更是可想而知了。四等人制”其實是元朝朝廷和蒙古統治階級的思想和行動,只不他們沒有總結出這個的明確概念。

最後,說一下,提出“四等人制”之個史學概念的學者。“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清朝文字獄盛行,清朝的史學家們是不好提出“四等人制”這個術語的。曾是清朝官員的屠寄,曾為清朝寫史數年。在清朝滅亡和民國誕生的時候,環境寬鬆,屠寄這才提出“四等人制”這個術語。和哥白尼臨列前才出版《日心說》一樣,屠寄也不想做無謂的犧牲。


龍久於池

《關於蒙元“四等人”劃分的史料證據——元朝人編纂的(元統元年進士錄)》

提問者居心不良。蒙元時期的“四等人”制度,是有明文記載的。《蒙兀兒史記》明確記載了蒙元時期,“四等人”劃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有的學者對此很不服氣,提出《蒙兀兒史記》是清朝人屠寄(1856年至1921年)編寫的,不是元朝人編寫的,不能算數。那麼,冷清就拿出元朝人編寫的《元統元年進士錄》附錄《宋元科舉三錄序》。

元朝科舉考試明確把人分為四等,蒙古人和色目人放在一起,漢人和南人放在一起。元朝的科舉錄取也是分開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為一組,進行錄取發榜和授予官職;漢人和南人為一組,進行錄取發榜和授予官職。同等進士及第,蒙古人和色目人授予的官職要高於漢人和南人,並且漢人和南人是不能授予中央和地方官員的正職的,只能授予中央和地方官員的副職。

元統元年即1333年,這一年,劉伯溫正好進士及第,取得當年漢人、南人第三甲第二十名的成績。劉伯溫高中之後三年,才被元朝授予瑞州路高安縣丞,就是副縣長。冷清找出了蒙古、色目第三甲第二十名,鐸護倫,授予袁州[路]錄事司達魯花赤。劉伯溫和鐸護倫,進士及第的名次是一樣的,但是鐸護倫授予的州官。達魯花赤的意思是“掌印人”,是州的最高行政軍事長官,只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擔任。

《元統元年進士錄》 (元)不著撰人

元統元年進士錄    

蒙古、色目人第一甲三名       

蒙古色目人第二甲十五名       

蒙古色目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漢人、南人第一甲,三名       

漢人、南人第二甲,十五名       

漢人、南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附錄       宋元科舉三錄序   

○蒙古色目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賜同進士出身授將仕郎 。

二十、鐸護倫   

貫臨江路錄事司寓居,畏吾[兒人氏]。   

字振遠,行五,年三十二,九月廿六[日]。   

曾祖朵忽裡牙老瓦赤,參[知]政事。祖曲列,(案)[按]察使【[五○]顯誤徑改。】 。父燕只哥,宣使。母阿魯溫氏,具慶下。娶南氏。   

丙寅江西第六名,己巳第□名,壬申第三名,會試第三十八名。   

授袁州[路]錄事司達魯花赤。  

○漢人、南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賜同進士出身【授將仕郎】 。

二十、劉基   

貫處州路青田縣,儒戶。──《春秋》。  

 字伯溫,行七,年廿六,六月十五日。  

 曾祖濠[宋翰林掌書] 【[九六]據張時徹《誠意伯劉公神道碑銘》(見於劉基《誠意伯文集》卷首,四部叢刊本)補。】。祖槐,宋太學生。父■〈火侖〉,儒學教諭。母[富]氏 【[九七]據上引《劉公神道碑銘》補。】。具慶下,娶富氏。   

鄉試江浙第十四名,會試第廿六名。   

授瑞州路高安縣丞。

○附錄   元統元年進士錄跋   錢大昕   

此元統元年進士錄,錄前當有讀卷、監試、執事諸臣銜,今惟存監膳、供給、□造、公服數人,餘皆失之。是年歲在癸酉,以十月改元,故列傳或書至順四年,其實一也。元自延佑設科,賜進士五十有六人,嗣後遞有增廣,無及百人之額者。是科增至百人,史家以為科舉取士,莫盛於斯者也。廷試進士,例以三月七日,是年順帝以六月即位,故廷試移在九月三日,此亦當書於《選舉志》者,可以補史文之闕。是榜蒙古、色目五十人,漢人、南人五十人。有兩醜閭、兩脫穎,敏安達肅與明安達耳音亦相同,當時不以同名為嫌也。李齊貫保定路祁州蒲陰縣,匠戶,而史雲廣平人;醜閭貫昔寶赤身役,唐兀氏,而史雲蒙古氏,皆當以錄為正。右榜第三甲第十六名字彥輝,而名已殘缺,唯末筆似歹字曳腳,以《元史忠義傳》證之,當是塔不臺,臺與歹,元人多通用也。此百人之中,《元史》有傳及附見者凡十人。餘闕、月魯不花、李齊、聶炳、塔不臺、明安達耳、醜閭,皆以忠義顯名;而成遵之政績,張禎之讜直,宇文公諒之文學,亦卓卓可稱,斯足徵科舉得人之效矣。宋世登科錄傳於今者,唯王佐、文天祥兩榜。元之登科錄,前輩未有及見者。頃黃君蕘圃於書肆中偶得之,詫為希有,屬予審定,爰記所考證於卷末。時己卯重五日夏至,竹汀居士錢大昕書。   

○宋元科舉三錄序   徐乃昌   (前略)

元統元年進士錄,元刻本,為黃氏士禮居藏書,前人皆未之見。錄中題名百人,元史有傳及附見者凡十人。後附試策中多斷爛,而餘忠宣一篇闕文尚少,殆有神物護持者歟?爰匯紹興、寶佑、元統三錄,鏤版印行,以與世之人共讀焉。癸亥正月南陵徐乃昌記。   

元統元年進士錄 元代史料叢刊 [杭州市]: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民81]


冷清先生

元朝的四等人制度,不是杜撰,是事實,這是沒有明確規定而已。

一,四等人制度是什麼?

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的是1900年屠寄著作的《蒙兀兒史記》,之後則被學者廣泛的引用。

《蒙兀兒史記》卷六《忽必烈可汗》: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漢人。曰南人。

也就是說,元朝人劃分了四個等級。

1,第一等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

2,第二等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劃入色目人。

3,第三等漢人(又稱漢兒),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人,及最晚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

4,第四等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元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漢人﹑南人絕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漢人。

二,有沒有明確規定?


有,但比較零散,持續時間短,多數只限於政治領域。

例1,《元典章》規定蒙古人扎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

例2,伯顏在位時,規定“禁漢人、南人不得持寸鐵”。“癸酉,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拘入官”。 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後來被脫脫廢除。

三,元朝的漢人,南人地位如何?

1,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貴族為統治廣大漢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漢族地主階級﹐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勳臣”。

2,元朝統治者尤嚴防漢人掌握軍機重務﹐定製漢人不得閱軍數﹐故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知院)終元一代除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無一漢人。御史臺長官(御史大夫)﹐亦規定“非國姓不以授”。

3,在入仕途徑上﹐也優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漢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漢人則只有少數世臣子弟。

4,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統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爭執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許向官府申訴﹐違者治罪。蒙古人因爭執及乘醉毆死漢人﹐只徵燒埋銀﹐並斷罰出徵﹐無需償命﹐而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死﹐甚至只打傷蒙古人也處以極刑。

5,對漢人﹑南人進行嚴密的軍事防制。元統一後﹐即以蒙古﹑探馬赤軍鎮戍河洛﹑山東﹐據全國腹心重地﹐“與民雜耕﹐橫亙中原”﹐以監視漢人﹔江南地區﹐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處﹐與新附軍相間﹐藉以防範南人。同時﹐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它兵器。


元朝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的年代,幸好,只有97年!


歷史知事

元朝是我國曆史上第三次實現“大一統”的時期,為了維護對廣闊疆域的統治,元朝將全國人分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元朝實行的“四等人”制,這是我們今天所知道的元實行的民族政策。但四等人制真的存在嗎?

據記載,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國的屠寄在《蒙兀兒史記》卷六中提出的,但是在《元史》《明太祖實錄》均沒有提及元朝“四等人制”,也沒有留下明文規定的法令。因此,這種說法並不能作為史料證據。但是蒙古貴族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和存在民族壓迫是可以充分佐證的。

據《元典章》規定蒙古人殺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就行;而漢人打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通制條格》也有規定:蒙古人毆打漢人,是不可以還手的,只可指立證見於所在官司陳訴;如果有違反的人,嚴刑斷罪。要是犯了同樣的罪,量刑的標準和輕重也有不同,就像犯了盜竊罪,漢人需要刺字,而蒙古人則不要。


可見,元朝就“四等人制”並沒有做過明確和系統的規定,“四等人制”也只是他們遵守的一種遊戲的原則,而民族歧視和壓迫卻真實地反映在有關政治、法律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等這些不平等規定當中。


歷史拾辰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本來就不安好心,什麼叫杜撰?四等人歷史是從明清到民國一直都有的,解放後由教育委員會編撰的,質疑的人我請問你,你何德何能覺得自己比那些歷史專家厲害?就因為一些捕風捉影的所謂疑點?還是你們譁眾取寵的標題?

岳飛不是民族英雄,秦檜不是奸臣,這些年翻案風流行,有什麼不可告人目的?那就是民族歷史虛無化,淡化,政治正確化,原因就是為了所謂的民族團結。

所以,這種白痴問題我拒絕回答,並向問這個問題的人說一句:你娘卡好?


一路都靠浪

看看中國歷史嗎,小學歷史講元史,明明白白寫著,南宋人,是四等人。

元史十分血腥,蒙古人高高在上,打死漢人,賠個騾子。漢人十幾家,只准用一把菜刀。元順帝,大臣伯顏提議殺光姓趙錢孫李的漢人,眾大臣反對才行不通。元朝就是太殘暴了,才活不過百年。


大俠獨狐求敗

“四等人制度”最早出現在《蒙兀兒史記》中“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母人、曰漢人、曰南人。”可是這本書的作者屠寄,是清末民初時期的。他的說法僅是源於他自己對史書的個人總結,也沒有提出相關詳實可靠的佐證。但是後來“四等人制”就成為了國內主流說法…


黑的像根碳

我們學中國史時,是說元世祖把中國境內的分為四等。第一是蒙古,第二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及居留在中國境內的歐洲人。第三是漢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來金統治下的漢人。第四是南方的漢族人。是指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和西南各民族的人,這些都是便於元朝的統治,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統治機構中,在軍隊上,在刑法上,在徵斂上,都是民族歧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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