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實習時意外身亡 格力電器被法院判賠33萬餘元

在校學生在格力電器(鄭州)公司實習時意外身亡,格力電器因救治不當被金水區法院一審判賠35萬餘元,校方被判賠26萬餘元。

死者馬某為鄭州市科技工業學校2015級城電專業的學生。2017年5月由該校統一安排至格力電器總裝分廠實習。馬某與格力電器簽訂《應屆畢業生實習協議》,實習期間工號為029791。

本案的控辯雙方聚焦的焦點問題是,格力電器是否對馬某的死亡存在救治不當的行為。

格力電器提供的證據顯示,其於2017年5月23日通過電話與馬某聯繫即已得知其身體不舒服的事實,並於2017年5月25日作出馬某自離除名的決定。

自此至馬某死亡期間,被告格力電器和鄭州市科技工業學校並沒有將該情況及時向馬某父母反映,未盡到有效地管理義務,致使其家屬失去了第一時間救治馬某的機會。

在馬某室友發現並報告馬某身體異常後的近1個小時時間內,被告格力電器相關人員處置不當,未在第一時間將馬某送醫救治,且在此期間未通知被告鄭州市科技工業學校,導致馬某‘救前死亡’,故被告格力電器還存在救治不當的過錯。”

最終,金水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為:被告鄭州市科技工業學校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尹燕、馬守國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27047.36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被告格力電器(鄭州)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尹燕、馬守國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83809.2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駁回原告尹燕、馬守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遂作出駁回格力電器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應簽訂三方實習協議

2016年4月11日,由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頒佈《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本案中,馬某僅與被告格力電器簽訂有實習協議,未與被告鄭州市科技工業學校簽訂實習協議,格力電器與學校之間也未簽訂相關實習協議。另,第二十二條規定,職業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工作,定期檢查並向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及時處理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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