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借欠款有風險 擔保需謹慎

「以案说法」借欠款有风险 担保需谨慎

案情回顧

2017年4月,鄧某某等7人組成兩個聯保小組,以種植需要資金為由分別向廣東某銀行借款七筆,借款總額高達200多萬元。因借款數額巨大,基於鄧某某等人的要求,某肥業有限公司與銀行簽訂了擔保合同,約定其作為擔保人,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7年12月,上述借款期限屆滿,但鄧某某等七人均沒有依約還款。為追討鉅額欠款,廣東某銀行於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鄧某某等聯保小組成員償還借款,某肥業有限公司對借款承擔連帶的責任。

因上述借款人均身處外省,缺乏有效的聯繫方式,部分被告行蹤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應訴資料,法院在立案階段,考慮到涉案借款均由某肥業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且擔保人有相對充足的償還能力,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讓鉅額欠款早日得到清償,法院在向擔保人送達時,向其釋明瞭作為擔保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後依法享有的權利。經過法院幹警耐心、細緻的勸說,擔保人表示會依法承擔擔保責任,替債務人向銀行清償這筆借款。幾天後,擔保人自願履行了擔保義務,案件得到完滿解決。

官說法

「以案说法」借欠款有风险 担保需谨慎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使債務能得到順利清償,往往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擔保,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其中,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約定其以財產或信用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即成為該筆債務的擔保人,或稱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可見,擔保人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即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在清償債務以後,擔保人亦依法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雖然法律對擔保責任已經有了較為具體、詳細的規定,但社會上依然有部分人輕視甚至無視作為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認為在擔保合同上簽名“不過是走走形式”,或是“應債務人的要求隨便籤個名”,到了債權人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時則以各種理由推搪、拒絕,甚至逃避法院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若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則擔保人必須依法承擔擔保責任,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代替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如果擔保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會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還會進入失信黑名單,被限制貸款、高消費,在生活中處處受限,舉步維艱。上述案例中的擔保人正是意識到這點,因此積極配合法院工作,主動向債權人履行了擔保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簽訂擔保合同之前應全面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評估債務風險及自身償還能力,清楚認識作為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切莫隨意簽訂擔保合同;已經成為擔保人的,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不要抱有逃避債務的僥倖心理,法不容情。

「以案说法」借欠款有风险 担保需谨慎

劉春春

李錦偉

嚴志怡

新興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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