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審判規定二審是終審,而有的會有省高院審判?

就想抬個槓

實踐中,由省高院審理的案件一般有兩種(以刑事和民事案件為例):

一是二審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二審案件。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審法院即是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後,如被告人上訴,二審自然就到了省高院。此類案件在實踐中並不在少數。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有不少類型的案件是由中級法院管轄的。對於此類案件,當事人上訴後,二審自然也就到了省高院。

還有一種是再審案件。無論刑事還是民事的再審案件,其來源有三種,即當事人申訴(刑事)或申請再審(民事),高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再審的條件,從而啟動再審;檢察機關抗訴而啟動再審;最高法院指令再審。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也規定了由省高院直接一審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省高院一審後,上訴就到了最高院。但在刑事案件中,這種情況則極為罕見,迄今極少發生過。


風雲26610126

我國法院共分為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子實行兩審終審制、再審是案件複查程序、並不是每個案件都會啟動。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普通民事一審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會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也就是二審程序。

如果案件標的額超過三千萬(這是山西的標準,各省標準不一致)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沒有管轄權了,就需要中級人民法院立一審案件、上訴的話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也就是二審。

特殊類型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也沒有管轄權,比如說知識產權類案件、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刑事方面有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如果案件標的額超過一個億的(也是山西的標準),中級人民法院也沒有管轄權了、需要去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


天平小生



一是關於審判管轄權。管轄制度是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它是涉及到審判的組織體系,公民訴權保護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時一般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訴訟活動,這裡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素;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考慮法院案件的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在我國以民事訴訟法為例。管轄制度有級別管轄、裁定管轄、協議管轄等制度。我們經常所說的大多是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就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問題做出過調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的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可見,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而已。

二是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度是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的實行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也使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判,及時瞭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同時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提高審判效率。

所以,你會見到實行兩審終審制,而有的案件一審在中級法院進行。如當事人對中級法院做出的裁判不服,會上訴到省高級法院,由省高級法院二審審判,並作出終審判決。  

 




法律門裡門外

首先,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採用“二審終審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中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死刑的案件,有一個特殊程序,就是死刑複核程序,即,這樣的案件必須提交到最高法院進行死刑複核,判決才能生效並執行。

通常情況下,普通案件的一審就是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那麼可以上訴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二審判決就是終審判決了,就具備法律效力了。

其次,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符合其條件的案件的一審就在中級人民法院了。因此,當這些一審在中級法院的案件上訴後,高級法院就是二審法院了。甚至有些案件的一審就是高級法院了,二審直接就到北京的最高法院了。這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其級別管轄法院。

第三,除了上述的級別管轄之外,民訴法還規定有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海事糾紛由海事法院審理,而如果對海事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則需要提交到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海事糾紛由專門的海事法院進行一審,就是專屬管轄。


穎想法律

我來簡單說一下吧,一般一切的小案子,都由各個市區的“初級人民法院”審理,什麼是小案子?

比如普通的涉案金額不是超特別巨大的盜竊,搶劫,行賄受賄等,受害者不多的重傷以下傷害的故意傷害以及其他相關刑事案件。

而這些案件都是由“初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如果被告人不負提出上訴,那就是由這個市市一級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審理二審,而二審為終審,所以這種案子由中院審結。


而一般大的案子都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什麼是大案子?

一般涉案金額超特別巨大,殺人案件,故意傷害導致有人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等這樣類型的刑事案件,判決會涉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院一審審理。

如果被告人不負一審判決,會向上級人民法院,也就是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省高院就服刑二審審理裁定,由於二審是終審,所以這類型案子由高院審結。

當然如果涉及“死刑立即執行”這類的案件,省高院二審裁定完畢後,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批准,如果“最高法”認定該死,會批准執行,如果覺得理據有問題,會打回重審。


所以是否有資格二審到省高院是根據你的案子性質決定的。如果你的涉案金額或者傷害程度可以達到無期或者死刑,都會去中院,二審到高院的。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一審主要是為了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二審主要是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再審主要是糾錯程序。二審終審也是為了給當事人雙方一個瞭解對手和追求公平的機會。分開民訴和刑訴來講一下。就民訴來講,就是給法官擺證據,看法官更相信誰的故事,當然在這裡主要是指雙方證據都不充分的情況下,一方證據充分,另外一方就是胡攪蠻纏當然不牽扯。事實上看電影的都知道,電影倒敘還是正敘,劇情先給你看哪一段,剪輯直接決定了你對故事的認知和理解。法官也是一樣,一方要是很有經驗,能把黑的說成白的。二審的目的就是,輸的那一方如果確實是有理的,都看過對方表演過一次了,套路也知道了,還說服不了二審法官,那就活該輸官司了,這也就減少了錯案。刑訴的二審的作用就不要說了,最近於歡案大家肯定都知道了。至於中級法院一般都是比較重的案子,民訴是公益類的,重大涉外案件,涉港澳臺的案件,還有就是標的額比較大,超出基層的案件。而刑訴一般是危害國家,恐怖主義案件,無期徒刑,死刑,沒收財產的中級審一審。中院一審上訴自然就到了高院,當然本轄區特別重要的案子高院也會一審。


用戶603999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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