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妻子以分居滿兩年為由訴離婚 證據不足被駁回

結婚七載,但與丈夫分居已過兩年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最終,法院以雙方感情破裂證據不足為依據駁回了妻子的訴訟請求。

據妻子小賢的介紹,在2010年,她和相戀多年的小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一年後,妻子小賢為小光生下了一個女孩。但婚後的小雷沒有承擔起作為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支撐起家庭的責任自然而然地落在了小賢的身上,於是小賢選擇外出務工以賺錢養家。婚後的第七年,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小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女兒也有自己撫養,小光則應每月支付其撫養費800元。

法庭上,被告小光辯稱,對結婚及生育子女情況沒有異議,但認為他與妻子小賢的感情並未破裂,又回憶起雙方是相戀多年而結婚,明確表示希望共同撫養孩子。在小賢出外務工的兩年多的時間裡,小光也曾多次上門要求妻子原諒,希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所以他堅決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賢與小光經登記結婚形成合法的婚姻關係,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現小賢訴請離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吳賢惠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本案的重點在於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滿二年是否必須判決准予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但需滿足三個條件:1、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2、分居的狀態連續,3、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居滿二年,但雙方經自由戀愛結婚,並生育一女孩,並無大的矛盾。原告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結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婚姻的實際狀況,認為夫妻尚有和好可能,遂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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