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聲明

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聲明

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或者洛陽杜康公司)是一家以白酒為主導產業的綜合性控股公司,以杜康(6窖區、9窖區、12窖區、15窖區)、酒祖杜康、國花杜康、中華杜康、綿柔杜康等幾大系列為主營產品結構,旗下擁有河南杜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伊川縣杜康酒廠)和汝陽杜康釀酒有限公司(原汝陽縣杜康酒廠)兩大生產基地以及洛陽酒祖杜康銷售有限公司、洛陽國花杜康銷售有限公司等銷售公司。洛陽杜康公司是第152368號、第9718151號、第9718165號、第9718179號“杜康”註冊商標專用權人。

2016年5月3日,我公司起訴陝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白水杜康公司)侵害“杜康”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近日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民終85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如下事實:

一、1981年12月15日,伊川縣杜康酒廠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註冊了第152368號“杜康”商標。根據第152368號“杜康”商標註冊行為和1983年10月25日伊川縣杜康酒廠與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的《關於“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內容顯示,第152368號“杜康”商標的權利人不包含白水杜康公司,白水縣杜康酒廠使用第152368號“杜康”商標是基於其當時的權利人伊川縣杜康酒廠的許可。

二、1993年,第152368號“杜康”商標面臨續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關部門和企業協調,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未能就商標繼續使用達成一致意見。至此,雙方的許可使用關係終止。

三、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標的共有人。在《關於“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到期後,其也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商標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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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5685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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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標國家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五、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白水杜康公司核准註冊的第915685號商標,主體文字為“白水杜康”。白水杜康公司應依法使用該商標,特別是在小白水、大杜康的“白水杜康”文字商標被國家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的情況下,更應盡到謹慎和合理的避讓義務。

因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公司第9718165號、第152368號、第9718179號、第9718151號“杜康”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二、白水杜康公司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一)洛陽杜康公司享有專用權的“杜康”商標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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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白水杜康公司註冊的“白水杜康”商標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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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白水杜康公司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與洛陽杜康公司在先註冊的“杜康”商標近似、裁定駁回不予註冊的商標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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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34998號(無效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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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杜康22V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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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杜康M50酒

五、 洛陽杜康公司在對白水杜康公司維權過程中,一直堅守法律底線、隱忍剋制,但白水杜康多次利用其官方自媒體捏造事實、發佈不實言論,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以及我公司進行汙衊和攻擊。我公司認為:法律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各方當事人就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在法律框架內妥善解決糾紛。捏造事實、發佈不實言論進行人身攻擊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公司已對上述不實內容進行了證據保全,並保留採取法律措施追究相關主體法律責任及其它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六、 洛陽杜康公司十分珍惜“杜康”來之不易、點滴積累的品牌榮譽。我公司將繼續加強產酒、調酒、儲酒能力,嚴格控制酒品質量,竭力向消費者提供高品質、信得過的“杜康”牌白酒商品。

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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