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诉讼投资,法律+资本+互联网的新模式

解读诉讼投资,法律+资本+互联网的新模式

1.诉讼投资的定义

诉讼投资最先是在英美国家兴起,具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因暂时不能完全支付、无法支付或不愿意支付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前期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由第三方机构先行垫付,待案件胜诉及回款后,第三方机构再按照与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从案件回款中收回其投资款项,并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

这里提及的第三方机构,一般都是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者基金。

2.诉讼投资的要素

总的来说,诉讼投资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包括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投资金额。投资金额主要由投资方依据案件诉讼活动所需的具体资金需求确定,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大,投资金额也会越高。

第二,资金用途。诉讼投资的资金用途就是支付诉讼活动中各项必要开支,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所需收取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第三,投资收益取得条件。投资收益取得的条件,一般来说,应是当事人胜诉并全额或部分取得案件回款,但也有少数“借款”类投资行为,将案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投资收益取得条件。当然,投资方与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它投资收益取得条件。但一般来说,当事人败诉或虽然胜诉但未执行回款时,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钱将会打了水漂,也就是投资失败。

第四,诉讼过程的监控。对于投资方来说,其可以通过和代理律师之间的约定或技术手段,对诉讼和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五,投资收益的计算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无论案件收益多少,投资人均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投资本金和利息,这种方式,本质上投资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借款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当事人获得是一个暂时的资金融通;第二种是,投资机构严格根据案件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投资收益,这种方式,本质上投资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个投资关系,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投资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捆绑。

3.产生背景

诉讼投资作为分担诉讼风险的一种创新方法,是金融行业进军法律行业的一种契机,无论对金融行业还是对法律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机遇。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民事诉讼是一项具有经济收益的活动,特别是一些标的额较大的诉讼,诉讼结果往往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回报。若金融行业进行投资的话,丰厚回报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法律行业来说,诉讼都需要成本,而且还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金融行业的进入,恰恰就迎合了当事人和律师规避或减少诉讼风险的共同心理需求了。总而言之,诉讼投资是金融行业与法律行业一拍即合的产物,为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

4.发展历史

Ø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早在196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已经允许设立专门的诉讼基金,但直到过去的10年才真正被认可和迅速发展。澳大利亚于1990年允许对民事诉讼提供第三方融资。到现在,诉讼投资的公司越来越多,包括始创于2009年的博尔福德和始创于2007年的法律资本管理两家事务所,它们的基金项目已经在伦敦上市;创立于2011年和2012年的由律师经营的黑袍资本和福布鲁克资本管理两家事务所;由瑞信之前的诉讼投资团队创立的帕拉贝伦资本;正式创立于2007年的英国的Harbour公司和美国的葛尔钦凯勒资本。

国外一些贷款公司参与诉讼投资业务,其主要是为原告提供贷款服务,他们一般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是占有主动地位,为原告服务更能保证他们能从投资的诉讼中获得利润。

在美国,在诉讼投资方面还有个比较大的事件,2011年在福布斯中文网刊登了一篇题为《华尔街做得过分了吗》的文章,文章谈到了一些投资者、对冲基金对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提供资金,而迫使医生离开医疗行业。这事件发生后,很多诉讼律师将他们的“专业”赚钱目光投向医生、公司及其他目标身上——尤其是通过对冲基金为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提供资金时,带来了一个新的产业的产生,这就是诉讼投资。[2]

Ø在中国香港的发展情况

在香港,法庭在评定据法权产的转让[JX1] ‘是否违反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的法律’时所需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有关交易有没有恰当的商业目的,不会造成破坏司法及诉讼程序的危机。”香港的法律现在仍然是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但该案使得诉讼投资在香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上述判词,只要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在不影响司法工作的执行和司法过程的持正的前提下,诉讼投资是被允许的。[2]

Ø中国国内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国内提供此种诉讼投资服务的代表公司有赢火虫诉讼投资机构,该主体2015年12月开始运营,不到两年时间,合作主体遍布全国律所以及各类终端企业,其在律师全风险代理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提出“风险投”的产品,亦即由赢火虫诉讼投资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过程所需支出的各项费用,由律师提供诉讼过程中的全风险代理服务,当事人待案件胜诉并回款后按照约定方式向投资机构支付投资收益,向代理律师或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这类投资机构一般会有相对完善的风控体系,从案件胜诉、执行回款、代理律师的从业背景和执业能力,再到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影响案件回款的一系列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为了对诉讼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投资收益的及时结算,这类投资机构还会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每一个被投资案件的实行项目管理,从案件信息导入、立案、开庭、调解和解、判决、上诉、执行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流程监控,确保代理律师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最快速度地推动案件进展,从而实现投资收益的尽早回收。这样的系统,还可以使当事人有效地参与案件管理,了解案件进程,从而有效地改变传统律师诉讼代理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各种沟通障碍,提高律师专业服务能力,提高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信。

此类商业模式的最大难点在于经济类诉讼案件类型有上百种之多,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回报周期不一,投资机构在案件启动之前,仅凭一方当事人(即被投资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风险较大。众所周知,影响一个诉讼案件能否执行回款的因素很多,投资机构是否能够全面地、客观地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是其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

当然,投资的收益高低,历来都与风险高低息息相关。投资风险越大,投资收益也越高。在此类诉讼投资行为中,如果投资成功,投资收益会远远超出常规的借款利息的标准。当然,案件败诉或无法回款,投资机构也会血本无归。但资本从来都是顶着风险逐利而行,正是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才使得该商业模式不断地被资本力量追逐和青睐。

5.社会影响和未来趋势

诉讼投资的商业模式,使得“资本”开始进入法律服务这样的一个专业领域,同时也推动了“互联网+”在法律服务业内应用,对整个法律服务业、金融业、互联网都是一个资源整合的过程。

对于终端客户而言,通过此等模式,大大降低了前期的诉讼投入和代理律师选择的风险;对于律师而言,此种商业模式能够增强其和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同时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的案件代理收益;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其利用专业律师的风控力量、互联网系统和大数据的便利,更稳健地开拓了一个投资领域的蓝海。

从社会效益上看,诉讼投资的商业模式,可以有效减少部分代理律师由于专业能力限制或单纯的逐利心理,前期过分乐观地估计诉讼结果,导致一些本不应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进入到司法领域,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现象。通过投资机构的流程监管,律师自觉约束自身的代理行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进程监控等方式,增强各方主体之间的互信互赖,最终降低案件的代理成本。

当然,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形成诉讼投资业务的市场,政府、司法机关、法律和金融界权威对其仍未作出明确评价,只是部分投资机构的尝试。要想把诉讼投资真正在国内市场“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从国外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诉讼投资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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