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安等三地法院判白水杜康商标侵权

“杜康”商标曾被一家注册,另外两家获许可使用

(2016)豫03民初169号判决书显示,白水杜康认为其作为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杜康”商标的注册申请和许可协议的签订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据了解,20世纪70年代,河南伊川县、汝阳县和陕西白水县分别建立杜康酒厂。此时商标意识淡漠,直至1980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部、商业部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标应该同名称统一起来,经轻工业部审定,伊川县杜康酒厂于1981年被核准注册第152368 号“杜康”商标。

1983年,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其中第四条显示:“本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

1993年,“杜康”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局召集伊川杜康、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三家进京磋商,最终未达成合意。商标局最终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注册带有白水和汝阳字样的“杜康”商标,并给伊川杜康办理续展。1996年商标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标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一中行初字第499号判决书中对80年代起双方的争议事实做出了归纳认定,与上述过程一致。《白水县志》中也明确记载:“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915685。

针对白水杜康是否依旧拥有“杜康”商标的使用权益问题,专家表示,二者签订许可协议之时,《商标法》已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因此1983年签订的许可协议已经终止。特别是在“白水杜康”及图商标注册后,“白水杜康”和“杜康”是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其对“杜康”商标不享有权益。

突出“杜康”弱化“白水”的方式成争议焦点

在发展过程中,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整合成洛阳杜康。2012年伊川杜康申请的新“杜康”商标被核准注册,而白水杜康在2013年申请的12634998号“白水杜康”(“白水”二字在左、竖向排列,字体较小,“杜康”二字在右、横向排列,字体较大)商标因与伊川杜康在先注册的“杜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

据悉,白水杜康在后来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把“白水”与“杜康”拆分,去掉圆环,将“白水”标注的非常小,将“杜康”字样突出出来。

同案不同判,法院各有说法

2018年3月12日,洛阳杜康公司不服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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