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7)豫0581行审114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1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卿峰
身份证号:4105211989XXXXX019
公司所在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粉红江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行审114号行政裁定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97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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