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运输公司在国内设点做运输业无办证照,聘请员工长期工作的话,是否要执行劳动法?

阿秋31

这是关于管辖权的问题。香港运输公司在国内设点做运输业,是否要遵守大陆的劳动法,郭广吉律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香港运输公司在国内设点做运输业,聘请员工为其工作,当然要执行劳动法

在涉外纠纷中,有一项重要原则,叫做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根据该原则,香港运输公司在国内设点做运输业,也就是说,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或者叫合同履行地就在大陆,所以适用大陆法没有问题。

所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主张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该解释一的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大陆从事运输业,员工为其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自然在大陆,因此,该公司在大陆的用工受劳动法的调整,需要其执行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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