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七夕,沒保險利益,你的愛情保險真沒啥用

又到七夕,沒保險利益,你的愛情保險真沒啥用

最近保險圈開始在刮“七夕保險風”,給愛人買保險,甚至還能給愛情買保險,除了一束花,我們還能用保險鎖定愛情,鎖定所愛之人的終身保障。聽起來浪漫又實用,但實際的銷售套路大家都明白。但說起來,保險和愛情的關係,最根本上還真不是始於保險公司的營銷策略,而是基於保險利益,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婚姻關係裡的保險問題。婚前婚後,乃至出現離婚,保險怎麼處理,最根本的還是要看保險利益。

今兒,精算君想給大家正正保險的三觀,保險不能瞎買,不僅是產品問題,更是保險利益的問題,我們來講點實用的,一起說說保險利益那些事兒!

一、什麼是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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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通常一份保險合同能持續有效,除了要記得交保費外,一個最重要前提是:存在保險利益。那麼究竟什麼是保險利益?在跟大家解釋這事前,我先簡單說一點保險的基礎知識:

保險是提供一種提供經濟補償的金融工具,根據保險標的物的受損情況,計算經濟補償金額。具體來講,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標的物具有經濟利益,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標的物受損會給自己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保險利益就是所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所以,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或容易明確的,並且能用金錢價值來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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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個問題考考大家:

-- “一張簡單的生活照,是否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答案是不行。

這是因為,這張照片對於它的主人,有一定的利益關係,但是這種利益關係很難用金錢貨幣來準確評估,缺乏一個公允的市場估值。實際上,文章開頭提到的“戀愛保險”(三年跟三年前的對象結婚就送錢),本身就不是保險,因為結婚(保險事故發生)不會給投保人帶來經濟損失,是否結婚(保險標的)也很難用市場公允的價值去衡量其經濟價值。

不過,我們也能看出來,上面的定義更適用於財產保險,關於人身險的保險利益,定義可不止這麼簡單。首先,人的價值可不像物品一樣,可以簡單通過金錢來衡量,因此人身險領域所定義保險利益,非常強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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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利害關係,包括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和精神上的利害關係兩類。例如:建築公司之所謂能給建築工人購買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就是因為公司(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工人)存在明顯的經濟利害關係,一旦工人因公受傷,在缺少保險賠償的情況下,公司一定要為此付出金錢承擔責任。而精神上的利害關係,更多存在於個人投保的人身險領域,例如老公給老婆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媽媽給孩子購買住院醫療保險等。

二、為什麼要存在保險利益?

為什麼要存在保險利益,很簡單,就是為了區分什麼是保險,什麼是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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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跟賭博其實長得很像,就像雙胞胎一樣,因為都具有“射幸性”,其實就是“撞大運”的意思,得個癌症跟中獎一樣,都是不確定的。那麼通過加入了保險利益(更準確稱謂應該是“可保利益”)後,“撞大運”可以變成保險。例如,我想給某個人買人壽保險,以ta的死亡為賠付保險金的條件,這時候我必須對這個ta具有保險利益,我不希望這個ta死,對ta有情感上的依賴,所以這個ta通常只能是我的太太、父母或孩子。如果是你的女朋友甚至還只是默默暗戀的那位,那很抱歉,因為這份關係不能獲得法律上的承認,所以這份保險很有可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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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來講,賭博往往是一種財務轉移的方式,你的錢被我贏走,或者我們的錢都被莊家贏走,就算我們能通過賭博發財,往往都是天降橫財的概念。但是保險卻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對社會有著正面作用,尤其是在我們遭遇無法預測的經濟損失時,能為我們及時提供經濟補償,但幾乎沒有人因為遭遇這種風險事件然後利用保險發財。即便是定額賠付的死亡險或重疾險,我們要購買高保額的保險,除了對健康核保外,保險公司還會對我們的財務狀況進行核保,從而評估我們所要求購買的保額是否合理,是否能為我們提供充足但不過量的補償。

在人身保險領域,保險利益有著非常重要和普遍的應用,美國將其定義為“具有血緣關係或法律關係的人們,彼此具有的愛和感情”。除了英美法系要求的這種明確的利害關係之外在大陸法系內,對於定額賠付型的保險(例如死亡保險,重疾保險,殘疾保險等),即便投被保險人之間不存在上述保險利益,但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給ta買保險,保險合同照樣可以生效

在中國,現行的立法採用了“保險利益”與“同意”兼顧的原則。人身險的投保人,對以下這些人具有保險利益:

1.自己;2.配偶、子女、父母;3.具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和近親屬,包括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親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等;4.與投保人有勞務關係的勞動者;5.投保人已經取得了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以為被保險人買具體的某一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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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說,我可以給我自己、我老婆、我子女、我親兄弟姐妹、我孫子女和外孫子女買各種人身險。不過對於最後一條“只要書面同意,無保險利益也能投保”,保險公司目前是相當謹慎的,說白了投保時這個書面同事是需要的,但也必須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關係,而且通常也只能在上面提到的幾種關係中選。這些都是為了避免日後可能出現的理賠糾紛和道德風險。

三、喪失了保險利益,會怎麼樣?

這裡所說的保險利益喪失,是指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後來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喪失了。這種情況最常見的就是夫妻雙方的離婚。

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

小王和小強結婚後,小強作為投保人為妻子小王買了一份長期重疾險,後續兩人因為感情破裂離婚,小強不再為小王的保單交保費,相當於不再承擔作為投保人應該承擔的交費義務。相當於在離婚當時,小強已經喪失了對小王的保險利益。而小王為了保持保單效力,這麼幾年都是自己在交費。現在小王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投保人為自己,保險公司應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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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小王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雖然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但是並非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才是,按道理小王是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投保人的,小強也可以完全賴著不配合。但是因為小強目前已經不能或者說不情願繼續承擔交費義務,作為被保險人的小王如果不能獲得允許轉化身份為自己保單的投保人,她的利益肯定受損

。所以,最後小王的變更申請應該能得到保險公司的支持

不過最後提醒一句,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其實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作為投保人的小強在離婚當時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保險公司向小強退還的現金價值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但如果離婚當時,該保單整體被分割給了小強,小王作為被保險人就可以申請變更投保人為自己。當然,離婚時各種財產分割遠比我這簡單的三言兩語來得複雜,不過作為被保險人,我們一定要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跟投保人(原配偶)好好溝通,作為保單的交割,實現保障的延續。

保乎·小結

在人身保險領域,保險利益的存在,是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大前提,通常而言,可以通過投保人或保單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或經濟上的利益關係來作為其內容。通過保險利益的約束,能有效控制各種道德風險,嚴防拿人的生命安危和健康來作為賭博。

當然,在這個七夕節,如果你決定給自己愛的人上一份保險,一定要注意看看,投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保險利益。特別是僅僅處於戀愛階段的情侶們,這時候還是讓你另一半做自己保單的投保人吧,或者索性買一款“戀愛保險”,賭自己三年後能否還跟現在這個人結婚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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