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一度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在即,這些規定要牢記!

三年一度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在即,这些规定要牢记!

三年一度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在即,这些规定要牢记!

三年一度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在即,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氛圍,廣大黨員、群眾注意了,這些規定要認真閱讀並牢記心中。

1、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十條禁令”

一、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砸毀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衝擊選舉會場等不正當手段破壞和妨害選舉;

二、嚴禁“村霸”、宗派惡勢力、黑惡勢力等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參與或指使他人避會抵制、跟蹤監視、虛假委託、採用攝錄手段洩露寫票內容等不正當活動;

三、嚴禁採用誣告陷害、誹謗中傷他人,或利用分發傳單、張貼大字報、發佈手機短信、在網絡等媒體制造和傳播小道消息等方式擾亂換屆選舉工作;

四、嚴禁採取安排選民、黨員吃喝玩樂等消費活動,向選民、黨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電子紅包和各種禮品,或口頭承諾選舉後給予某些利益等形式,在推薦和選舉中拉票、賄選等非法行為;

六、嚴禁阻撓對違反換屆紀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或對換屆選舉中就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舉證、控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七、嚴禁在換屆前頻繁接轉黨員組織關係、突擊發展黨員;

八、嚴禁前任人員在換屆後不交印章、不交帳本、不交檔案、不交事務等;

九、嚴禁換屆選舉工作人員、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以職權和工作之便影響和干擾換屆選舉;

十、嚴禁借換屆之機,突擊花錢或私分公款公物、濫發獎金、補貼或紀念品,進行公款旅遊、公款吃請等行為。

2、泉州市防止和查處村級組織換屆

選舉拉票賄選行為暫行規定

(2018年5月11日發佈)

第一條 為有效防止和查處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的拉票賄選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選舉環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認真解決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賄選”問題的通知》《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福建省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泉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村級組織,主要是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等組織和機構。上述組織和機構領導班子換屆中,有選舉權的人統稱選舉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拉票賄選,是指在換屆選舉期間,競選人以獲得選票為目的,由本人、親友、競選團隊直接或間接指使他人用財物或其他利益手段,收買本村選舉人、其他競選人、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企圖影響選舉人意願的行為。

第四條 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行為應當堅持提前介入、教育為先,重在防範、防糾並舉,實事求是、依法懲處的原則。

第五條 拉票賄選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二)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遊、休閒、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的;

(三)以提供交通、住宿費、誤工費等名義,動員外出人員回鄉為其投票的;

(四)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水電費、電話費、線上購物平臺代付等費用進行拉票的;

(五)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後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的;

(六)以違反規定分發村集體財產進行拉票的;

(七)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進行拉票的;

(八)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給予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讓其退出選舉的;

(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迫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幫助遊說等舞弊活動的;

(十)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的。

第六條 拉票賄選行為的認定,主要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賄選行為的實施時間為換屆選舉期間,一般以正式選舉前六個月到換屆選舉結束為止,特殊情況可不受此時間限制;

(二)賄選行為的實施主體可以是競選人本人,也可以是幫助其賄選的其他相關人員;

(三)賄選行為的實施對象為選舉人、競選人、選舉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

(四)競選人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客觀上實施了本規定第五條列舉的行為,不論競選人最終是否當選,均應認定為賄選行為。

第七條 加強換屆紀律教育,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宣傳欄等形式,深入宣傳村級組織民主選舉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讓換屆紀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廣泛宣傳拉票賄選的危害及後果,引導選舉人珍惜自身民主權利,自覺抵制賄選。

第八條 推行集體談話制度,鄉鎮(街道)黨(工)委應當與候選人進行集體談話,告知選舉紀律,明確違紀責任,引導依法、有序參與競選。

第九條 實行競選承諾制度,鄉鎮(街道)黨(工)委應當與候選人簽訂承諾書;候選人應就遵守換屆選舉紀律、依法公平參選、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向黨員、群眾作出承諾,及時向社會公佈;組織候選人在黨員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以競職承諾、創業承諾、辭職承諾為主要內容的競職演說,村級組織換屆工作機構應對候選人競職材料進行審核、存檔備案,並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公佈。

第十條 探索實行觀察員監督制度,從具有較好素質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幹部、專家學者等人員中遴選觀察員,加強對換屆選舉的全方位監督,重點對村級組織選舉工作機構推選、候選人產生、公開競職、投票選舉等環節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縣(市、區)、臺商投資區、鄉鎮(街道)都應設立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方便群眾舉報反映拉票賄選等違反換屆紀律問題。

第十二條 縣(市、區)、臺商投資區要成立打擊拉票賄選行為協調小組,由組織部門牽頭,成員由紀檢監察機關和政法、法院、檢察、公安、民政等部門組成,構建打擊拉票賄選行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條 建立拉票賄選問題查核責任制,對黨員、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拉票賄選問題,由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部門牽頭負責調查核實,其他相關部門和有關鄉鎮(街道)密切配合,保證黨員、群眾反映問題的及時查核處理;對黑惡勢力操縱、干擾和破壞選舉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門應及時嚴厲打擊。

第十四條 建立拉票賄選行為懲處制度,對經查核屬實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說明;情節較重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投票選舉前查實拉票賄選的,一律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宣佈當選無效。參與、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建立打擊拉票賄選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對本地區拉票賄選、黑惡勢力干擾等不正之風嚴重,黨員、群眾反映強烈以及查處不力的,追究黨委政府以及職能部門領導幹部、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防止和查處社區組織換屆選舉拉票賄選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風俗人情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為了更好地為黨員群眾提供諮詢服務,現將全區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及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組辦公室工作電話、辦公地址公佈如下:

1、泉港區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工作電話:87989102

辦公地址:泉港區委組織部組織股(泉港區行政管理中心4樓402室)

2、泉港區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組辦公室

工作電話:68110822

辦公地址:泉港區民政局社會事務股(泉港區驛峰中路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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