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牢記!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知應會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掃黑除惡重要批示

2017年11月8日,在中辦《文摘》(第160期)上做出重要批示:要開展一輪新的掃黑專項鬥爭,重點在農村,城市也要抓,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行業和領域,應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依法重點整治。掃黑除惡要與反腐結合起來,與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既抓涉黑組織,也抓後面的“保護傘”,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是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務必把這個基層夯實築牢。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三年目標:

2018年: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迅速收網一批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鬥爭,保持高壓態勢,在全社會形成對黑惡勢力人人喊打的氛圍。

2019年:對尚未攻克的重點案件、重點問題、重點地區集中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徹底剷除黑惡勢力賴以滋生的土壤,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兩個一律”:

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關係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一案三查”: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堅持“一案三查”,既要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黑惡勢力解釋:

黑勢力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三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保護傘),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行霸、村霸、區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懼感。

惡勢力具備以下4個特徵:

一是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確的組織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干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三是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層次較低。

掃黑除惡基本原則:

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

十種黑惡現象: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財產、強佔莊基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庭、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醫患糾紛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裝修沙石市場、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8.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9.操作、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10.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11.其它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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