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犬撕咬 主人为护爱犬被咬伤 是否应自担损失

原告徐女士和被告于先生同属通州区某小区的业主,在一次遛狗时,二人的爱狗发生冲突,爱狗心切的徐女士竟不顾自己人身安危,扑到爱犬前试图隔开双方犬只,结果被对方的狗咬伤右上臂并倒地擦伤,徐女士将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00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于先生赔偿徐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先生认为原告徐女士不顾自己安全为狗拉架显然是不理智的行为,徐女士的受伤系其自身不当行为所致,而且双方都饲养烈性犬,徐女士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于先生认为自己不应赔偿。

最终,法院在判决于先生赔偿徐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的同时,对徐女士及其家人饲养烈性犬并携带短棍外出遛狗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群日益增多,尤以养犬居多。而犬类作为具有生命力和攻击力但缺乏理智的特殊主体,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在享受乐趣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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