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调试起争议 厂区拒付施工费

某建材经销部与某保温材料厂协议约定由建材经销部为保温材料厂产区内锅炉、暖气供暖系统及部分厂区车间的暖气工程进行安装、检修调试,由保温材料厂提供施工材料,建材经销部配合采购及施工。后双方因建材经销部是否履行调试检修义务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温材料厂给付建材经销部施工费16800元及材料款34566.3元。

2013年9月10日,建材经销部与保温材料厂签订《暖气维修安装协议》,约定保温材料厂委托建材经销部负责厂区内所有采暖系统的检修和改造,保证厂区暖气的畅通供暖;压板车间、机加工车间及东面平房的暖气安装、调试,厂区两台锅炉的检修。建材经销部起诉称协议签订后,其按约履行义务并交付保温材料厂实际使用。现采暖季已经结束,保温材料厂至今未能给付施工款。保温材料厂称建材经销部仅进行了暖气安装,对采暖系统的检测维修并未进行。在供暖期间,暖气系统多次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供热。与建材经销部联系均已出差为由拒不到场,仅委托其员工负责现场进行维修,致使保温材料场额外支付费用。故不同意给付其该部分的费用。审理过程中,建材经销部称其不仅履行了安装调试供暖设备的义务,而且对保温材料厂的全部供暖系统进行了检修调试。在保温材料厂进行点火取暖时亦及时派员进行故障排除,所收取的费用是按照协议约定的材料费,并非其支付的额外的费用。整个采暖季,建材经销部均按照保温材料厂的要求及时派员进行暖气安装系统的维修及故障排除,故不存在保温建材厂存在的情形。保温建材厂称安装调试是指确保整个采暖季的顺利供暖,不出现故障。在供暖期间出现的故障,均是由于建材经销部不具备专业资质,没有及时更换相应的设备导致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供暖系统故障后停暖导致保温材料厂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保温材料厂有理由认为建材经销部没有履行其维修调试义务。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材经销部与保温材料厂签订的《暖气维修安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建材经销部是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来看,建材经销部的主要义务是暖气片的安装调试及采暖系统的检修改造,双方均确认建材经销部完成暖气片的安装工程。对于采暖系统的检修改造、厂区锅炉的检修,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工作内容,无法作出明确具体的区分。从保温材料厂的陈述及提供的发票来看,在供暖过程中建材经销部按照保温材料厂的要求派员进行了相应的检修,杜勇多次检修并购买相应材料进行设备维修,实际上履行检修义务。保温材料厂主张建材经销部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明显与事实不符。保温材料厂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建材经销部相应施工费用。

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保温材料厂给付建材经销部施工费16800元及材料款345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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