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政策出臺後房沒買成 中介費能退嗎

王女士在經紀公司的局間斡旋下與李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合同簽訂後,李先生及中介公司並未按時推進完成,王女士將房地產經紀公司、出賣人李先生訴至法院。近日,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中介公司退還原告中介費8700元。

原告王女士訴稱,在經紀公司的局間斡旋下王女士與李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向李先生支付了購房款定金及首付款共計90萬元。但李先生未積極履行上述合同約定的義務,遲延交付房屋鑰匙,還多次離京。被告經紀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員工相繼離職,但並未告知原告,並欺騙說二人請假不在公司。合同履行沒有人負責,導致直至2017年3月26日房屋未能完成過戶,且依據新政策該房屋無法辦理網籤。被告種種違約行為更直接導致原告喪失相應購買資格,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故請求解除三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退還中介費21 750元。被告某經紀公司則稱,原告與第三人李先生委託我方作為交易居間人,我方已經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因此我方居間服務已經完成,不同意退還居間費,合同也不同意解除。第三人李先生則稱,被告已經提供了相應居間服務,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居間服務合同》第一條對於經紀公司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及支付居間代理費的條件已作出明確約定,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時居間行為已經完成,原告應當支付居間代理費。但依據行業慣例,經紀公司還應在網籤、房屋轉移登記等程序中對買賣雙方予以指導與協助,現由於原告與第三人買賣合同關係已解除,經紀公司無需再提供上述服務,應當退還部分已收取的居間代理費。關於原告稱經紀公司存在違約行為的意見,經紀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對此予以證明,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採信。但經紀公司在提供服務時確存在諸如更換經紀人未及時通知等瑕疵,本院在考量退還居間代理費具體數額時予以適當調整。故最終判決經紀公司退還原告中介費87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