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政策出台后房没买成 中介费能退吗

王女士在经纪公司的局间斡旋下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及中介公司并未按时推进完成,王女士将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卖人李先生诉至法院。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8700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在经纪公司的局间斡旋下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李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定金及首付款共计90万元。但李先生未积极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迟延交付房屋钥匙,还多次离京。被告经纪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员工相继离职,但并未告知原告,并欺骗说二人请假不在公司。合同履行没有人负责,导致直至2017年3月26日房屋未能完成过户,且依据新政策该房屋无法办理网签。被告种种违约行为更直接导致原告丧失相应购买资格,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解除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中介费21 750元。被告某经纪公司则称,原告与第三人李先生委托我方作为交易居间人,我方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因此我方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不同意退还居间费,合同也不同意解除。第三人李先生则称,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应居间服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间服务合同》第一条对于经纪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及支付居间代理费的条件已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原告应当支付居间代理费。但依据行业惯例,经纪公司还应在网签、房屋转移登记等程序中对买卖双方予以指导与协助,现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经纪公司无需再提供上述服务,应当退还部分已收取的居间代理费。关于原告称经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意见,经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经纪公司在提供服务时确存在诸如更换经纪人未及时通知等瑕疵,本院在考量退还居间代理费具体数额时予以适当调整。故最终判决经纪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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