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櫃材質存爭議 法官依法認事實

李先生在某門業公司購買定製壁櫃一套,價款8000元,李先生向該公司人員說明其需要實木材質,但某門業公司向李先生銷售並安裝的壁櫃材質為顆粒板。李先生故而起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某門業公司給付貨款三倍賠償金。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某門業公司給付李先生賠償金24000元。

李先生訴稱,2016年10月,其與某門業公司在李先生家中現場商議設計定製壁櫃,價格為8000元,李先生向某門業公司要求壁櫃材質應當是實木材質時,某門業公司並未否認。2016年11月,某門業公司員工帶著半成品板材上門安裝壁櫃。後李先生髮現某門業公司提供的壁櫃材質為顆粒板,與雙方約定的材質不符,且價格嚴重高於市場上專業生產顆粒板傢俱定製的實際售價,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故李先生訴至法院。某門業公司辯稱,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其並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並未約定壁櫃材質為實木。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雙方簽訂訂貨單時,李先生已明確向某門業公司表示其所需要的壁櫃為實木材質,不要刨花板、顆粒板材質,某門業公司並未否認其所銷售的壁櫃並非實木材質,雙方繼而簽訂訂貨單。在之後收取定金及測量、安裝壁櫃的過程中,某門業公司也未告知李先生其所銷售的壁櫃材質為顆粒板。法院認為,某門業公司明知李先生需要實木壁櫃的情況下,仍故意隱瞞其所銷售壁櫃的材質,促使李先生向其購買壁櫃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門業公司給付李先生賠償金24000元。一審判決作出後,某門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現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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