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車沙漠出事故 保險存疑拒賠 看法院如何判

奚某為其名下汽車投保到某保險公司,在其車輛遇事故後,雙方就賠償事項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對其計算施救費的公里數以及相關費用支出有異議拒絕部分賠償費用。故奚某將某保險分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79 630元。

2015年12月30日,奚某為其名下汽車向某保險分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在投保期內,奚某丈夫湯某駕駛汽車在烏蘭布和沙漠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多處受損無法正常行駛,湯某通過衛星電話求助,得到劉某組織車輛人員前往救援,歷時約一天車輛被救出,劉某經營的轎車修配養護中心收取救援費用10 000元,並開具《證明》。隨後湯某第一時間通知某保險分公司,某保險分公司派員勘察並對車輛受損情況進行確認與核實。2016年9月2日,車輛被送至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維修。2016年11月24日,車輛基本完成修復,奚某支付車輛維修費11 900元,配件材料費72 790元,附加費31 947元(包括施救費15 000元,開發票的稅金16 947元),共計116 637元人民幣。奚某要求某保險分公司依約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分公司拒絕全額賠償。故奚某起訴至法院。

某保險分公司辯稱,對奚某要求的31 947元附加費不予認可,其中15 000元施救費中,開具10 000元票據的烏達區轎車修配養護中心沒有施救的資質,且對其計算施救費的公里數有異議,剩餘的5000元施救費沒有票據。且對於維修工時費與維修配件金額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奚某與某保險分公司建立的保險合同關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根據奚某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碰撞、傾覆、墜落……。涉案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分公司應當進行理賠。關於理賠金額,根據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維修及配件費用為79 630元,某保險分公司應予賠付,故對於奚某要求賠付維修費11 900元、配件材料費72 79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79 630元。

關於施救費用15 000元,奚某稱該費用分為2部分,5000元為故障車運輸費,即將車輛運回的運費,10 000元為沙漠施救費。對於5000元的故障車運輸費,本院認為,該費用並非施救的必須費用,本院不予支持。關於沙漠施救費10 000元,本院認為,該費用是將事故車輛拖出事發地發生的必要費用,應屬理賠範圍。但施救費的發票系由某建築公司開具,並非出具施救證明的烏達區轎車修配養護中心,本院不能直接確認該施救費用;又鑑於雙方不能對施救方式、距離達成一致,同時又考慮到沙漠中遠距離施救,非通常環境下采取的施救措施,其定價亦不能按照所謂市場價格確定,故該施救費用的確定不具備相應鑑定條件,無法通過第三方鑑定程序確定。綜上,本院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到奚某並未提交充足的支付證據,故本院對於奚某主張的施救費用予以酌定,酌定為7000元。關於奚某主張的16 947元稅金,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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