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不起,不在離職表上簽字,就不發工資!構成違法解除!

傷不起,不在離職表上簽字,就不發工資!構成違法解除!

員工主動辭職、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辭退員工、員工自離等不同的離職類型有不同的離職辦理要求、規範和做法,所需離職文本和表格也有差別,但遇到企業為難,不在離職表上簽字,就不發工資!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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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某員工,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在A公司從事工作,後A公司要解散,A公司拖欠該員工3個月的工資。A公司要求員工,在離職交接表上簽字,不簽訂離職交接表,就不發工資。在這種情況下,該員工在離職交接表上簽字。2016年6月15日,A公司通過網銀代發3個月工資。事後,員工通過司法的途徑請求A公司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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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A公司通知員工“不簽訂離職交接表,就不發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簽訂了離職交接表。可知,辭職並不是員工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員工是在A公司不簽字就不發三個月工資的要挾下,被迫簽訂的離職交接表,從而與A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性,也未證明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時履行了相關程序,其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A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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